新建法安〔2018〕27号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机关有关科室、委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我委组织有关人员对《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参照本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二、本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中,划分“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次,除“轻微”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中的“以下”不含本数外,其他均含本数
三、本裁量标准由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本裁量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各单位在执行本裁量标准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新乡市住建委联系。
2018年8月21日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占用的城市绿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并在被占绿地四周明显位置公示占用单位、事由、期限、恢复措施和批准单位等信息。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且仅能延长一次,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城市绿地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市场监督管理的规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能及时改正,情节一般,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提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和第九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或者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损坏、攀爬、践踏树木花草,擅自采摘植物花卉、果实”、第二项“在树木上架设电线、钉钉、刻划、捆绑铁丝绳索”、第三项“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固定物,或者在树木上悬挂物品、包裹树干”、第四项“在树木种植穴或者绿地内停放车辆、倾倒垃圾、堆放杂物、挖坑取土、生火焚烧、种菜、养殖”、第七项“损毁绿地内园林小品以及其他园林设施”和第九项“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或者造成损害结果较轻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或者改正,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者造成损害结果较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或者改正,并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拒不改正,或者造成损害结果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或者改正,并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在公园绿地(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除外)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或者造成损害结果较轻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者造成损害结果较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拒不改正,或者造成损害结果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第(六)项“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或者造成损害结果较轻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者造成损害结果较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并处60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拒不改正,或者造成损害结果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并处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第八项“擅自拆除绿化带、花坛、绿篱、草坪”。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拆除绿化带、花坛、绿篱、草坪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并处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拆除绿化带、花坛、绿篱、草坪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并处每平方米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拆除绿化带、花坛、绿篱、草坪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并处每平方米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违反《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砍伐树木的,须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并按照伐一补三的标准补植树木,所补植树木的胸径不得小于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城市树木造成轻微伤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处以每株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城市树木造成一定伤害,但未伤及主干或者主根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处以每株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树木造成严重伤害,致使主干或者主根折断,或者对树木环形剥皮,或者造成树木死亡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处以每株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违反《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严禁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须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古树名木造成损害较轻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处以每株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古树名木造成损害,但未伤及主干或者主根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处以每株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古树名木严重损害,致使主干或者主根折断,或者对树木环形剥皮,或者致使树木死亡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处以每株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