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31 浏览:5240次


新建法安〔201827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机关有关科室、委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我委组织有关人员对《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参照本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二、本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中,划分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次,除轻微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中的以下不含本数外,其他均含本数


三、本裁量标准由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本裁量标准自2018101日起施行。


各单位在执行本裁量标准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新乡市住建委联系。


 

 

 2018821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占用的城市绿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并在被占绿地四周明显位置公示占用单位、事由、期限、恢复措施和批准单位等信息。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且仅能延长一次,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一千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审批。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恢复城市绿地,并须通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地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地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地2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市场监督管理的规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能及时改正,情节一般,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提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和第九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或者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损坏、攀爬、践踏树木花草,擅自采摘植物花卉、果实、第二项在树木上架设电线、钉钉、刻划、捆绑铁丝绳索、第三项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固定物,或者在树木上悬挂物品、包裹树干、第四项树木种植穴或者绿地内停放车辆、倾倒垃圾、堆放杂物、挖坑取土、生火焚烧、种菜、养殖、第七项损毁绿地内园林小品以及其他园林设施和第九项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或者造成损害结果较轻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或者改正,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者造成损害结果较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或者改正,并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拒不改正,或者造成损害结果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或者改正,并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在公园绿地(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除外)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或者造成损害结果较轻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者造成损害结果较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拒不改正,或者造成损害结果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第(六)项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或者造成损害结果较轻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者造成损害结果较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并处60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拒不改正,或者造成损害结果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并处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第八项擅自拆除绿化带、花坛、绿篱、草坪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拆除绿化带、花坛、绿篱、草坪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并处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拆除绿化带、花坛、绿篱、草坪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并处每平方米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拆除绿化带、花坛、绿篱、草坪2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并处每平方米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违反《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砍伐树木的,须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并按照伐一补三的标准补植树木,所补植树木的胸径不得小于八厘米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城市树木造成轻微伤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处以每株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城市树木造成一定伤害,但未伤及主干或者主根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处以每株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树木造成严重伤害,致使主干或者主根折断,或者对树木环形剥皮,或者造成树木死亡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处以每株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违反《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严禁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须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古树名木造成损害较轻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处以每株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古树名木造成损害,但未伤及主干或者主根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处以每株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古树名木严重损害,致使主干或者主根折断,或者对树木环形剥皮,或者致使树木死亡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处以每株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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