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5 浏览:13387次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才公寓分配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

现将《新乡市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126

 

 

 

新乡市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落实牧野英才行动计划,优化我市招才引智环境,打造人才高地,按照《新乡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的人才公寓是指由市政府统一筹集或者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集中建设,以低于同等位置房源的租金水平,面向我市各类引进人才供应的住房。人才公寓分为租赁型和产权型两类,以租赁型为主,兼顾产权型。人才公寓房源、租金标准等信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条  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原则:政府主导、周转使用、动态管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才公寓的建设、分配、运营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根据市委人才办和人社部门人才引进年度计划及公寓住房需求落实房源供应;负责本市人才公寓资格确认、分配入住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本市市区内人才公寓的,其工作单位应在本市以下辖区内:红旗区、卫滨区、牧野区、凤泉区、经开区、高新区

第六条  供应范围: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和国家及省驻新单位、依法纳税企业等。

第七条  供应对象:1、本市辖区内各级党委人才办组织有关部门评定的人才;2、与以上所列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满1年(含)以上,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3个月(含)以上;3、申请人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区范围内无房产,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的20m²以下。4、申请人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市区未购买或承租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分配流程

第八条  人才公寓按照高端优先、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引进时间等因素实行轮候分配。

第九条  人才公寓分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1、申请人本人填写《新乡市人才公寓住房需求意向摸底统计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身份、户籍、婚姻、学历、人事、工作时间、职务及职称、工资、住房、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有关信息进行统一收集汇总,填写《新乡市人才公寓住房需求意向调查摸底统计汇总表》,对各申请人资料分户装订成册,留存归档备用。2、申请人可通过放新办豫事办手机APP上传本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实现线上申请。

(二)审批 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经公示无异议或举报不成立的确定为轮候对象。

(三)分配 新增房源达到入住条件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和引进人才类别,按轮候顺序分配住房。

(四)入住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一年一签,租期1年。

 

 管理规定

第十条   人才公寓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负责人才公寓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人才公寓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住房住房。如确需要装修的,应当取得才公寓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十二条   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主动退出人才公寓,如确需继续租赁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签人才公寓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实行年审制度。市人社局对使用期内人才的工作变动、居住情况等进行年审,用人单位须主动向市人社局报告使用人工作变动、购买住房等重大变化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年审工作。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人才公寓:

(一)租赁期满,不再继续使用的;

(二)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

(四)承租对象离开(含调动、辞职、辞退、离职等)我市,或变动工作后仍在我市工作,但未重新办理租赁手续的;

第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人才公寓,5年内取消其再次申请资格。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人才公寓的;

(二)转租、转借的;

(三)承租人私自改造内部结构、改变人才公寓用途的;

(四)承租对象连续6个月不居住的(因公出差等特殊原因除外);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承租对象在人才公寓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承租人退出人才公寓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承租人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缴清水、电、燃气、租金及其它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并腾空人才公寓住房。

(二)承租人本人向市住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退房申请。

(三)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承租人情况,开具退房通知单。

(四)承租人本人持退房通知单到所承租的小区物业办理相关退房手续。

第十七条  人才公寓应按市场化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及使用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才公寓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承租人才公寓的,责令限期退回人才公寓,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人才公寓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人才公寓。

第十九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及平原示范区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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