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提升建筑行业整体竞争力,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发挥建筑业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乡实际,制定《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是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对将总部迁入我市的市外大型建筑企业,在用地、人才政策和审批时限等方面予以支持;二是支持企业资质升级,我市施工总承包企业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一级资质的给予奖励;三是鼓励企业增产创优,对年产值高、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大和获得“鲁班奖”“中州杯”的建筑企业给予奖励,同时鼓励本地企业参与本地项目建设;四是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产业,支持装配式建筑建造方式的应用及部品构件生产基地的发展;五是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于招投标评审,对黑名单企业依法采取限制措施;六是优化建筑企业经营环境,减少大气污染防治和税务检查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七是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和长期拖欠工程款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八是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推行建筑企业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的形式提交建筑领域保证金;九是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建立银企常态化对接工作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提高对建筑类企业的授信和贷款额度;十是附则,本意见涉及的奖补资金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三、涉及部门
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委、资源规划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统计局、人社局、金融局、教育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等相关的服务和审批部门。
四、有效区域
新乡市下辖的各县(市)、区。
五、主要对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企业。
六、起始时间
《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即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