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政工程项目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04-16 浏览:2728次


新乡市市政工程项目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工程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管理程序,提高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新乡市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行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市政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市政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在新乡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工程项目的前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及移交等。


 

第二章  项目前期


第五条  依据城市规划,由住建委和财政局编制年度城市建设计划,确定下年度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资金收支计划。城建计划以“城市发展、轻重缓急、群众关注、投资适度”的原则编制。


第六条  市政府确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后,应依据《公司法》、《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组建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单位依法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规划、土地、环保、立项等手续;组织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用款计划、建设进度计划;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建设程序;编制项目财务预、决算;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负责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组织工程验收、移交等。


第七条  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由市政府委托各区政府具体实施。


第八条  市本级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由市发改委审批立项。项目立项需提供项目建议书、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土地、环评、建设、能源等部门审查意见,特殊条件工程增加防洪、抗震评价意见。工程招标方案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第九条  市发改委组织对工程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审查、批复,并下达投资计划。工程实际投资不应超过审批投资额的10%


 

第三章  工程建设


第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项目招标方案批复,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工程项目招标由应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向财政局报批政府采购计划,办理政府采购方式批复,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住建委招标办、财政局采购科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审查批复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发布招标信息、抽取专家、评标定标。合同签订后,需在上述部门合同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设计兼顾设计规范和现场施工条件,贯彻“贯穿总体、方案先进、经济合理、实用美观”的原则,做出最优化设计。并向市规划定点会申报项目,按市定点会意见执行。


施工图完成后,设计单位应申请住建委组织规划、交警、公交、园林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审,提出各类设施布局合理性,在不违背规划的原则下,可以对个别部位布局进行微调。


第十二条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行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以及养护维修的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新乡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统一在行政服务市民中心申报办理。具体办理程序、流程,按照住建委窗口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受政府委托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体质量、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以及其它重点部位和重要工序进行质量监督。


新乡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统一在行政服务市民中心申报办理。具体办理程序、流程,按照住建委窗口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受政府委托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对责任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状况实施监督管理;并进行检查评价,及时作出评价结论;参与施工现场事故隐患的查处,并督促施工企业按时完成安全隐患的整改。


新乡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登记,统一在行政服务市民中心申报办理。具体办理程序、流程,按照住建委窗口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政工程项目施工以“科学组织、精心施工、保质量、保安全、创精品工程”为原则,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市政工程施工规范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确需更换的,需书面申请报建设单位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更换的项目经理执业资格、专业水平不能低于中标项目经理条件。


第十八条  市政管理部门应提前介入在建市政工程关键环节施工质量监督检查,保障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功能和安全、高效运行,确保工程竣工顺利交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按工程项目要求足额配备各专业监理人员进驻现场,总监在工地时间每月不得低于20日,驻地监理必须全程跟踪监理,实行旁站监理、见证取样制。中途不得更换注册监理师,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并在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后,应对工程进行初验,并出具监理评估报告。


 

第四章  竣工验收移交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工程竣工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提交竣工报告及相关资料报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初验合格,出具工程监理评估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组织质监、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管理等单位现场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主要包括资料验收、外观检查、实测实量,验收合格后各方签署竣工验收证书。如验收发现有需要整改的问题,建设单位应限定整改时间,再次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验收时应对竣工图进行符合性鉴定,竣工图应标注规范、清晰,与设计图不符处,应有变更或洽商记录,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人员应在复核后的竣工图签上签字认可。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工程在一年内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均由施工单位无条件保修。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二十五条  市政管理单位是市政工程的接收单位。市政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移交。市政管理单位应与移交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并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竣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工程竣工资料应报市档案馆存档,注意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积累,为以后的工程拓宽、改造提供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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