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 赋予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23 浏览:14102次


新建〔202227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

赋予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优化建筑业领域营商环境,依据《河南省支持建筑业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建筑业转型发展的十条意见的通知>》(豫建联办20201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新政办〔20217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发展总部经济,促进政策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且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满足统计标准(资产总额≥5亿元,营业收入≥5亿元/年)的大型外地建筑企业,将总部迁入我市的,可依申请赋予其建筑、公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冶金、电力、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中任意3项。

二、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且近2年年产值均在30亿元以上的外地企业,在我市设立全资子公司(需为该外地企业的区域性总部),可依申请赋予该子公司建筑、公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冶金、电力、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中任意3项。

三、培育本地化龙头骨干企业,对近2年年产值均在30亿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本地重点企业,可依申请赋予其建筑、公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冶金、电力、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中任意3项。

四、鼓励我市特级建筑企业与国资进行合作,成立的混合所有制建筑企业,可依申请赋予该企业建筑、公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冶金、电力、机电等专业中任意3项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相关专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政策扶持;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装备等条件需满足相应的二级总承包资质标准要求;获得相关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后,企业五年内不得迁出新乡市,且不得办理建筑业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资质重新核定等业务。赋予的资质中涉及交通、水利类资质的,由赋予资质许可机关将申请企业名称,已有资质类别、等级、申请及获批的资质类别、等级等内容函告市交通局、水利局。

 

 

2022321

http://zjj.xinxiang.gov.cn/news/33_2183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标识码:4107000011   ICP备案号:豫ICP备2020032752号-1  新公备:41070202000849号
主办单位: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73-3696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