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建〔2015〕6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141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豫编办〔2015〕13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现就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直接受理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其中:
(一)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有效期内资质等级未发生变化、无安全事故的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建〔2014〕56号)要求执行。
(二)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按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申请延期的企业,按照《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豫建建〔2004〕133号)第八条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同时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原件以供查验。企业对所提供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示审查情况后,企业需及时将补充资料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申报,同时需向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查验现场。
(三)已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按照《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豫建建〔2004〕133号)第八条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同时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以供查验。企业对所提供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示审查情况后,企业需按要求及时将补充资料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申报。
二、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依法加强对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咨询电话:0371—68080830,68080723,69523920,68080855。
201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