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建筑业 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30 浏览:24457次

新建〔202247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给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统筹处理好疫情防控与生产生活的关系,支持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在认真研究企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严禁强制企业设立分公司。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深刻领会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强制要求建筑业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尤其是对于本市市域内注册企业,不得强制要求其在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设立分公司,切实降低企业管理成本。

二、分阶段竣工验收。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时,根据企业需求,对已施工完毕,具备完整的独立功能,且企业自验合格、有关资料齐全的工程部分,按照子单位工程对待,采取分段验收模式进行竣工验收。

三、盘活存量资金。大力推进保函替代现金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权限移交前,企业在住建部门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保证金可随时用等额度保函替代。 

四、重点民生项目开启招投标绿色通道。对市重大项目,坚持特事特办、急事快办,安排专人对接,畅通咨询电话、网络等沟通渠道,及时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提供政策服务。采取容缺受理等措施,加快工作效率,实现重大项目监督登记当日办结,保障我市重点项目招标投标工作顺利开展。

五、优化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办理材料,优化规范工作流程,采用网络信息核实的方式替代证明事项,做到当日接收、当日办结。增加新申、增项、升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核批次,缩减审批周期。

六、化解合同履约风险。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合同工期予以合理顺延,免除违约责任。疫情防控期间施工项目防控措施费列入工程造价成本予以追加并及时支付,计取原则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建科〔202063执行,未尽事宜,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七、保障防疫项目及时开工。疫情管控期间,因管控政策致使无法正常办理手续或事态紧急的,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防疫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在疫情防控措施和工程质量安全保障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先行开工,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疫情管控解除后补办有关手续。

八、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在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后,满足相应条件并做出承诺,可根据施工进展顺序自主选择,分一个、两个或三个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

九、实行不见面审批。依托河南政务网及新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在线申报、预约办理、网上办理、不见面审批,对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全部实施一网通办,保证施工许可申请事项当日办结。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实行电子证照,不再新发纸质证书,企业可直接在线打印电子证照。

十、推行容缺办理。在施工许可阶段合并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简化办理条件,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设资金到位证明及提供材料的合法真实有效性文件作为告知承诺事项,将用地审批手续,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容缺事项进行容缺办理。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质量说明书、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图审查合格证进行容缺。

十一、实行复工项目的快审快验机制。对提出复工申请的在建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限上,要实行限时审批责任制,做到复工审核不过夜;在审核内容上,要重点查验疫情防控组织机构、进场人员排查筛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情况,将一人一档人员档案等内容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事项,强力推动建设工程复工复产。

十二、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导服务。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新乡市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复工复产工作手册》所明确的参建企业主体责任、复工复产前期准备、日常疫情防控要求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具体内容,做好工程项目常态化疫情防控的指导服务,要实行分区划片包干到人包保责任制,建立一对一帮扶工作机制,采取电话询问、微信沟通、上门走访、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主动服务、靠前服务,及时传递省市疫情防控政策信息、指导督促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为工程项目生产作业提供疫情防控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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