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11-13 浏览:8254次


河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豫建规园[2006]70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委(局)、园林局(处)、公用局、城管局:



    为加强我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促进我省园林绿化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新修订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2006〕12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河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豫建规园〔2001〕39号)进行了修订,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原《河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二○○六年八月七日



附 件



河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2006〕122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的要求,为加强我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所指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上述企业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范围,进行资质评定。



    二、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三、河南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的管理工作,各省辖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管理工作。



    四、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按一、二、三级设置,三级以下不设。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经营范围按《资质标准》要求执行。



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由省建设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建设部,由建设部审批、发证。城市园林绿化二级企业由各省辖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报建设部备案。城市园林绿化三级企业由各省辖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建设厅备案。



    五、申请资质审查的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均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报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



    3.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



    4.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与经营手册;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经营、技术、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材料;



    6.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



    7.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中级以上技术工人岗位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及劳动合同;



    8.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工程业绩证明(绿化工程合同、竣工报告、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合格证明等);



    9.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10.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及原始发票;



    11.企业办公场所和苗圃生产培育基地土地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申报企业应向各级资质审批部门提交上述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并按上述顺序组织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内容要与所提交原件内容一致,复印材料应清晰规范,并按上述顺序进行装订,企业需提交申报材料文本2套,光盘一套。其中,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社保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身份证、岗位证书和设备发票均需提供彩色复印件。



企业如需转正定级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六、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凡从事规划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古建筑维修和仿古建筑施工的,均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部门申报企业的资质等级,经批准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七、初次申报资质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必须先向所在省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试行三级资质,符合《资质标准》中三级企业标准要求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其核发试行三级资质证书。试行资质证书有效期两年。两年期满后,资质审批部门对企业进行考核验收,考核合格的企业将换发正式《资质证书》。对不符合资质标准,验收不合格的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将对企业予以延长试行有效期或撤销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理。



    八、企业具备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并获得三级企业资质3年以上,可向省建设厅申报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试行)。



    九、凡通过资质审查,并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接受审批发证机关对其经营管理情况的动态考核,并自觉接受各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督促、指导。



    十、领取新资质证书的企业,领取新证书时应将原资质证书交予发证部门处理。



    十一、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审核工作结束后,资质管理部门将对所审核企业进行公示。



    十二、企业违反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发证机关予以警告、罚款或撤销资质证书:



    (1)不按规定申报办理资质审查的;



    (2)申请资质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3)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资质证书的;



    (4)违反资质标准超越等级或超越营业范围承接工程项目的。



    十三、申报注意事项:



    1.一个企业不得在两地申报资质;总公司下属分公司不得申报资质。



    2.申报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公司必须是以园林绿化业务为主项的公司,公司名称应具有“园林绿化”或“园林绿化工程”字样,其经营范围应符合本细则第一条内容要求。



    3.建设业绩,是企业的施工技术水平、设备、资金、能力的综合反映,建设业绩中关于大、中型建设项目规模划分,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2006〕122号)中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



    4.企业法人和其它负责人。



    (1)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园林绿化工程系列高级职称。



    (2)企业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会计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企业经营负责人的职称,既可以是经济类职称,也可以是工程类职称。



    (4)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不得互相兼任。



    5.外聘人员。外聘人员总数不得超过资质标准要求人数的10%,聘用人员必须与企业签订两年以上、岗位责任明确的聘用合同,并经原单位同意。聘用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技术、财务和经营负责人,并不得重复聘用。



    6.企业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不含固定资产部分,一般以法人执照注册资本金为准。



    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务员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其它职务。



    8.企业工程机械设备。是从一个方面考察企业承担相应工程项目的能力。企业申报资质时应出具所有工程机械设备原始发票。



    十四、对外省企业的管理:



省外园林绿化企业进豫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养护管理等业务活动的,应持有关证件到省建设厅登记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十五、资质审批工作纪律:



    1.资质审批工作人员要提高自身素质,熟悉掌握资质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办理过程中,做到办事公正,条件公开,结果公布,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2.各级资质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遵守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准接受企业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宴请。



    十六、本实施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标识码:4107000011   ICP备案号:豫ICP备2020032752号-1  新公备:41070202000849号
主办单位: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73-3696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