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1-12 浏览:16959次

新乡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提升城市发展质量的重大决策部署,规范城市更新活动,促进产城融合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

第三条  适用范围。新乡市中心城区(包括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更新内容。主要是围绕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对城市旧住宅区、城中村、旧工业区、旧商业区等区域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可持续改善,完善城市空间结构,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加强历史文化保护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全面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服务品质、生态品质、文化品质。

第五条  城市更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解决住房困难群众的居住问题,保障基本居住条件和居住安全,尊重居民意愿,提升人居环境,增强居民的幸福感、获得感。

(二)统筹规划,用好空间。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注重与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的衔接,科学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编制城市更新规划,合理确定更新改造方案,加强城市空间立体开发,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强化政府主导地位,切实履行制定规划政策、建设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能,充分调动相关单位和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完善对市场运作的政策引导,着力激发市场主体的投资活力,实现资金总体平衡。

(四)试点先行,逐步推进。按照探索试点、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稳要推进的工作思路,精心组织、总结经验、形成模式、全面展开,着力增强城市更新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城市更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二)编制城市更新实施计划;

(三)确定城市更新实施主体;

(四)签订《城市更新特许经营协议》;

(五)联合开发;

(六)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

(七)开发建设。

第七条 市政府负责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决定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

第八条  市资源规划局牵头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明确城市更新总体规模和目标,制定更新强度、空间管控、生态和文化保护、风貌特色营造、公共设施完善等内容。经相关程序审议通过,报新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九条  市住建局和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结合项目谋划包装需要,划定更新统筹片区,拟定城市更新实施计划,报市政府或其授权的领导机构审定。

城市更新实施计划应当包括更新片区、更新范围、现状情况、片区功能定位、投资规模、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十条  特许经营。城市更新项目由市政府发起特许经营,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引入具备条件的企业作为实施主体。市政府授权市住建局负责特许经营方案、谈判文件、协议的拟定,并与企业签订《城市更新特许经营协议》。

《城市更新特许经营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更新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城市更新权利的区域、范围和期限;城市更新资金平衡方案;各方责任分工及权利义务等。

第十条  联合开发。实施主体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引入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实施主体与选定的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方签订合作协议,按照合作协议开展城市更新工作。实施主体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其依法公开选取的合作伙伴自身具有项目建设能力和相应资质的,可直接承担城市更新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条  实施主体依据更新片区实施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或其授权的领导机构审定。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实施主体、可行性分析、规划设计方案、资金筹措方式、建设计划、运营管理模式等内容。

第十条  城市更新应结合地块实际,按照保护修缮类、 生态修复类、综合整治类、全面改造类等不同的项目类别,单独或组合推动实施。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  组织保障。成立新乡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工作指挥部,由市政府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指挥长。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统筹推进全市城市更新各项工作,研究解决有关重大事项,督促、指导、检查有关工作落实,安排部署国家、省交办的其他城市更新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条  政策保障。相关职能部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市政府和指挥部的要求,积极配合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协调各类政策性资金、招商奖励以及专项债券申报等工作。

第十 土地资源配置保障。市资源规划局根据城市更新实施方案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优先保障片区建设用地需求。城市更新项目可依法以划拨、出让、租赁、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及不动产登记。既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也不需要取得原建筑使用权的,经充分征求原建筑权利人意见后依法实施更新改造。

第十 资金保障。鼓励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城市更新的支持政策筹集资金。引导商业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支持城市更新资金筹措。财政部门按照《城市更新特许经营协议》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第十  其他保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要求,研究制定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各项手续联合办理机制,简化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精简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开展联合竣工验收,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更新项目的征地拆迁、环境保障等工作。

 

第四章   附则

十九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 其他各县(市、区)城市更新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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