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2013〕40号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平原新区、新乡工业园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11年以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相关法规政策先后颁布实施。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住建委制定了新乡市《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在征求各区政府、相关部门及社区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市法制办审核,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上述相关法规政策文件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3年2月7日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
若 干 意 见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以下简称住建部《办法》)、《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以下简称河南省《规定》)等法规政策已颁布实施,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职责分工、房屋征收的条件、房屋评估、征收与补偿等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新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平原新区、新乡工业园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各区在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同时应当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向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二、房屋征收的条件
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审查是否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已出具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件;
(三)市城乡规划部门已出具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文件;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文件;
(五)需要审查的其它相关材料。
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
(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按照建设部《办法》和河南省《规定》评估确定。
(二)区人民政府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后,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信息,并将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一致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公布选定结果。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抽签等方式确定。
(三)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房屋征收与补偿
(一)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房屋附属设施和林木等房屋附属物的补偿;
(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前款(2)、(3)、(4)项的补偿价格,由征收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存在异议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和所在区人民政府进行确认;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存在异议的,应当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
(三)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法签订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依法申请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因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争议等原因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者征收设有抵押的房屋,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30日内,不能提前清偿或者变更抵押权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照《条例》和本意见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同时将补偿资金存入征收补偿专用账户,实施征收。
五、其他问题
(一)被征收人因房屋被征收交纳契税的规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文件执行。
(二)本意见适用于红旗区、卫滨区、牧野区、凤泉区、新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平原新区、新乡工业园区。各县(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三)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第590号令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本意见实施前已签订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