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对拟修改控规项目评估结果 审核规则和流程的函

发布时间:2017-04-12 浏览:4371次

 

 

 

 

 

 

新建〔2015130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对拟修改控规项目评估结果

审核规则和流程的函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委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形象,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障房地产项目的顺利推进,根据《新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新规委〔201414号)文件要求,结合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成立新乡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新建〔2014409号)文件内容,经研究,现将新乡市商业开发房地产项目关于修改控规中征收安置总量及投资评估的鉴定规则和流程,公布如下

1、拟修改地块所在辖区政府作为申请人向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2、申请人应当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申请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复核的,应当在鉴定申请中明确认可评估机构复核意见。(申请人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人需填写评估报告鉴定申请表,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鉴定申请;

(二)复核意见和数据的真实性的承诺;

(三)评估单位营业执照;

(四)评估单位资质证;

(五)估价师资格证;

(六)估价委托书;

(七)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和技术报告;

(八)其它有关鉴定所需材料。

4、市住建委征收房屋拆迁管理科对申请鉴定项目提出是否鉴定意见,符合鉴定条件的项目,由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抽取专家成员、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荐产生。

5、专家组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人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6、专家组鉴定期间,集中封闭式管理。

7、专家组应当依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估价方法是否适宜,估价对象和估价目的是否符合估价原则,是否遵循估价程序,参数选择和评估假设是否合理,评估依据和评估技术路线是否正确,公式选用是否恰当,计算过程是否有误,评估结果是否客观公正等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

8、专家组各成员应当通过投票方式提出鉴定意见,专家组组长根据各专家意见,提出专家组意见。

9、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专家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书。

10、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将鉴定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和市住建委征收房屋拆迁管理科。

 

 

 

                                  20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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