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2017〕158号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和规范公用事业行业特许经营监管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住建部等令第25号)、《河南省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实施办法》(豫建城〔2004〕72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政公用行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5〕14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2015〕9号)有关规定,结合特许经营协议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就加强和规范我市公用事业行业特许经营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管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在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行业全面施行特许经营管理,引入市场机制,推进了公用事业的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随着社会资本逐步进入公用事业领域,在特许经营协议履约和监管工作中也逐渐出现了一些问题。部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过多的考虑自身利益,服务群众的意识不强,没有认真履行与政府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忽视或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公用事业客观上存在一定的行业垄断性,导致一些企业对客户提出的维修、报装等合理诉求响应不及时,甚至态度粗暴等等。这些问题反映出特许经营企业在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责任、义务方面认识上出现偏差,也反映出各级监管部门监管意识不强,监管能力薄弱、监管效率不高和监管工作落实不力等突出问题。这就要求全市各级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下称主管部门)必须站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管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用企业的特许经营行为,有效履行政府行政管理与监督职责,抓好服务和监管工作,促进我市公用事业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明确监管机构,健全特许经营监管体系
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原则,各级主管部门均应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尽快从主导企业经营管理转为加强市场监管、完善公共服务,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新乡市本级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管工作由市住建委公用事业科承担,按照住建委统一部署和分管领导的指导开展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市供热管理处受市住建委委托负责市区供热企业特许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住建委公用事业科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其他县(市)和平原示范区主管部门是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管的执行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行业准入、建设、运营、退出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管,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和业务指导。
三、进一步明确并强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职责
特许经营协议,是界定政府主管部门和经营企业协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和规范对特许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内,各级主管部门要监督公用企业认真履约,对企业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特许经营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并保护特许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公用工程项目规划建设指导
主管部门要根据公用企业年底上报的第二年公用工程项目(含老旧管网改造)建设计划,紧密结合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和公用事业专项规划,充分考虑民生需求实际,合理调整并汇总公用企业工程项目建设计划,于第二年年初(1月)制定并下达全市公用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工程建设时间表、实施单位、责任人、监管部门等信息。在工程建设中,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监管,严把质量、安全关和扬尘防治措施是否到位,严格行政执法。要对工程建设进度进行督导并根据建设情况发布通报,对建设积极、进度较快、措施完善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进度缓慢、措施不得力、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影响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约谈、扣除工程质保(安保)金或履约担保金和行政处罚。要突出加强对老旧管网改造工程的督导,与新建工程同步实施、同标准监管。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公用企业办理工程建设中的有关手续,化解并处理工程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建设秩序。
(二)加强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产品和服务质量是监管的重要内容。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管过程中,一要按照行业标准,加强监测评价。对经营企业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监测评价的结果应与扶持政策和市场规模扩展挂钩;对产品质量和服务标准严重不达标或用户多次投诉的企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特许经营协议实行临时接管或取消经营资格。二要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建立通畅的信息渠道,完善公众咨询、监督机制,及时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布,受理并及时处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三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特许经营协议执行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行为,可责令经营企业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特许经营权资格。
(三)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特许经营企业的安全运行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责任重大。主管部门一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经营企业生产和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要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紧急情况应对预案、安全预警及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和特殊情况下的临时接管的应急预案。三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安全运行管理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重大隐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开展年度考核评价
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监管的公用企业进行年度考评。每年第一季度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公用企业进行上一年度考评。考核评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产品提供情况,服务情况,投诉处理情况,有关制度完善和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演练情况,应急突发事件处理能力和处理情况,安全保卫情况,产品质量检测情况,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情况,安全用气、节约用水、正确用热等宣传活动开展情况,公用工程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老旧管网改造情况,抢修抢险及时情况,工程建设标准化、安全文明施工和扬尘防治措施情况等。主管部门组织考评后应当出具考评报告,考评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考评指标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整改建议等内容。考评情况有重大变动或重大影响的应向同级政府报告。根据考评情况和整改建议,对公用企业加强业务指导,监督公用企业按照有关整改建议进行整改。主管部门不得超越职权干预公用企业具体经营事宜。
(五)定期实施对公用企业的中期评估
1.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签订的期限,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评估小组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公用企业进行中期评估,原则上每五年一次,《特许经营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特殊情况下另行研究决定。中期评估前1个月向企业发出中期评估通知,告知其各项评估细节。
2.公用企业在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负责准备和报送涉及中期评估内容的相关资料,包括中期评估周期内的年度经营计划及执行情况、各类财务报表、生产运行过程中的各类报表、服务及投诉处理的各类报表、建设和投资情况说明、普遍服务和公益性义务的执行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情况等与特许经营有关的所有内容。
3.主管部门在发出中期评估通知后的三个月内完成中期评估工作,并形成中期评估报告;并对中期评估报告中部分内容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
4.主管部门对中期评估中发现的公用企业经营中的问题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公用企业在收到整改通知后15天内提交整改方案,并按时提供整改报告,主管部门约定期限组织复查。
(六)规范处理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特许经营协议不完善或不符合工作实际的,主管部门要会同公用企业及时提出修订和完善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要严格执行特许经营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对于履约责任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营企业,要按规定依法处理。
1.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①在生产或服务中,使用不合格材料、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国家标准、规范提供产品或服务的;
②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收取或变相收取政府规定之外的费用的;
③向社会提供不合格产品的;
④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未按时整改的,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①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②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的;
③达不到公用事业产品、服务标准和要求的;
④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
⑤因经营管理原因,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危及社会公众利益的;
⑥擅自停业、歇业的;
⑦不按照市委、市政府公用事业发展部署和我市公用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违反主管部门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经两次警示督办拒不整改或无正当理由整改不到位的;
8严重违反《特许经营协议》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切实履行公用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获取特许经营权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是公用企业进入市场开展经营的前提条件。要严格执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内容、产品和服务标准、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安全管理、履约担保和双方违约责任等事项。
(一)按时上报有关资料
公用企业应及时将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年度(中远期)经营计划、年度经营报告、特许经营财务报告、定期检测报告、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成员及总经理的变更等重大事项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年度计划要在前一年年底(12月)上报主管部门,年度报告于下一年年初(1月)上报主管部门,《特许经营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二)全力推进工程建设
公用企业要根据全市公用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实施工程建设,将工程分包到人,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和扬尘防治措施,倒排工期,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各公用企业分管领导要加强对各工程的检查督导和关系协调,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程按计划推进。
(三)严格执行行业标准
公用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进行水、气、热产品处理,不断改进优化处理工艺,加强日常监控和检测,及时调整和优化技术参数,确保供给用户的产品达到规范和标准要求。
(四)提供优质产品服务
按照规划和社会需要,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服务区域内向消费者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安全、合格的产品和优质、持续、高效的服务。不得在特许经营协议之外擅自对用户提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门槛,对于用户提出的安装、保修、抢修等服务应及时处理,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扯皮。定期将特许经营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技术标准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告,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对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项目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维护设施安全运行
要加强老旧管网的改造,维护管网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给连续性。发生故障或者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抢修和援救。建立管网抢修队伍,加大管网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占压、破坏等危害管网安全行为,必要时报主管部门。科学调度、合理分配管网压力,保证管网安全。
(六)制定完善应急预案
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除。
(七)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公用企业客观上拥有一定范围、一定时期的行业垄断性质,肩负着一定程度的政府职能,必须要积极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地震、洪水、暴雨、极寒、风暴等自然灾害和其他紧急情况发生时,积极配合政府承担社会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及时建设和修复设施、设备,全力保障水、气、热等公用产品的供应。
五、完善特许经营监管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公用事业行业监管工作,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出台详细的工作方案,抓好本行政区域的特许经营监管工作。
(二)转变管理方式。各级主管部门要准确自身定位,按照简政放权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精神,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尽快从直接参与管理转变为加强行业监管和市场监管,突出主管部门的公共服务职能。
(三)落实监管职责。公用事业建设工程质量具有专业技术要求高、隐蔽复杂、危险性大等特点,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给企业运行管理埋下安全隐患,进而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各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公用事业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加强考核监督,确保公用事业工程质量与安全。公用企业不认真落实自身职责的,各级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或根据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四)加强能力建设。加强公用事业行业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特许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涉及到管理体制的不断深化与改革创新。各级主管部门要结合特许经营工作的实际需要,切实加强监管机构的能力建设,培养专业的监管人员,切实提高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管工作提供切实保障。
本意见适用于市本级政府(主管部门)与公用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管理,其他县(市)和平原示范区根据所签《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以上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用事业行业特许经营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新建〔2014〕330号)同时废止。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