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公用〔2016〕33号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新乡市城市二次供水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次供水应急指挥小组组织与职责
2.2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2.3城市供水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2.4城镇二次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示意图
3 监测网络构成及职责
3.1二次供水水源监控
3.2二次供水水质监控
3.3二次供水连续性监控
4 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4.2情况报告
4.3应急处置
4.4新闻发布
5 应急保障
5.1指挥保障
5.2通讯保障
5.3装备保障
5.4培训演习
5.5宣传教育
6 应急终止
6.1终止程序
6.2后期处置
7 附则
7.1管理与更新
7.2奖励与责任
7.3制定与解释
7.4预案的生效
1 总则
1.1 目的
为做好新乡市的城市二次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提高城市二次供水体系的安全可靠性,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城市二次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责任明确;分级管理、分区负责;统筹安排、分工合作;防范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
城市二次供水以保障二次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积极开展城市二次供水系统重大事故预防工作,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确保城市安全供水。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城市供水条例》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有关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二次供水系统发生事故,造成连续停止1万户及以上居民供水24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其他事故情况由各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供水系统重大事故主要包括:
(1)城市二次供水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2)城市水源因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二次供水水源枯竭
(3)因战争、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水厂停产、造成二次供水区域减压等
(4)二次供水区域主要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水质污染等事故
(5)二次供水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及区域供水
(6)调度、自动控制、门禁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次供水应急指挥小组组织与职责
市住建委根据市人民政府和河南省住建厅应急工作制度及办法,设立新乡市城市二次供水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
组 长:市住建委主任
副组长:分管副主任
指挥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公用事业科,办公室主任由公用事业科科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公用事业科副科长、委办公室主任、法制安全科科长、供水企业总经理担任,联络员由公用科和办公室有关人员担任(具体名单见附件1)。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应急工作方针;制定全市二次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领导和协调城市二次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省供水系统重大事故的应急组织体系网络;及时了解掌握城市二次供水系统重大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对重大二次供水事故的调查处理,核发事故通报。
负责应急预案的日常协调工作,指导和协助事故发生地积极开展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负责协调对事故发生地的技术、人力、物力支援;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应急响应期间负责事故的信息报道稿件和新闻发布的组织工作。
专家组由规划、设计、水质检验等科研机构和有关城市供水企业的技术人员组成;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接受指挥小组指派,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持。
2.2 城市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根据市住建委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二次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组织体系,建立本地区应急组织体系,由城市二次供水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并设置相应组织机构。主要职责:拟定本地区城市二次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制度;指导本地区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二次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住建委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地区二次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地城市供水企业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及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3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单位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所在地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二次供水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二次供水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交通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出现二次供水安全事故及时向所在地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抢险。应急响应期,负责事故发生地单位和居民临时用水问题。
2.4城镇二次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示意图(见表附件2)
3 监测网络构成及职责
由新乡市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监测站组成监测网络,按《新乡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对城市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监测。
各县(市、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二次供水水质监测网地方站的建设和水质数据上报管理工作;对检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做出报告。
3.1二次供水水源监控
应急响应期间,市水利局、市环保局、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每天报告二次水源水量情况。
3.2二次供水水质监控
应急响应期间,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卫计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二次供水水质的监控,每天报告水质情况。
3.3二次供水连续性监控
由市住建委、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并及时报告城区二次供水情况。服务热线:住建委公用事业科 3696565;供水企业 2070000。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城市二次供水系统事故发生后,由当地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可越级上报。城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4.2情况报告
(1)城市二次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拨打所在地应急处理电话或供水企业服务热线报告。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立即指派人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一经确认,事故单位及有关应急组织须立即向市城市二次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报告,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及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若系水源、水质、传染性疾病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同时报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
(3)重大事故上报要求在第一时间及时报告,上报的内容要真实,并要求同时上报各级应急组织。
(1)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时间、地点、类别
(2)事故的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3)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伤亡人数
(4)事故发生后采用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详细联系方式及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等
可采用电话、传真、书面送达等形式,确保接收单位接收到。要求:(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3)直报:发生重大事故要直报住建委指挥小组,同时报市(县、区)级二次供水系统事故应急组织。
4.3 应急处置
按城市二次供水系统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三级。Ⅰ级为建设部《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应故应急预案》所适用的范围。本预案适用范围所规定的为Ⅱ级响应,Ⅲ级急响应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负责。
4.4 新闻发布
城市二次供水系统重大事故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全市城市二次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定期向社会公布。
5 应急保障
5.1 指挥保障
市城市二次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地点设在市住建委。基本功能具备及时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供水系统事故信息;接受、传递城市二次供水系统应急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保证与各有关部门之间信息传输的畅通;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
5.2 通讯保障
建立以市城市二次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讯系统和保障制度,保证应急响应期间指挥小组与市政府、城市应急组织、供水单位和应急专家工作组联络的需要。应急响应期间,应急办公室必须保证随时接收上级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信息;各相关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5.3 装备保障
城市二次供水主管部门要制定二次供水设施抢险设备、物资储备和调配方案,并报市住建委备案。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
5.4 培训演习
各地及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有计划地开展参加城市二次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开展城市二次供水系统应急演练。
5.5 宣传教育
城市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众信息的交流,服务对象包括一般公众和新闻界,主要内容是城市二次供水安全饮用及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
6 应急终止
6.1 终止程序
城市二次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应急组织指挥小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6.2 后期处置
发生事故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进行分析、评价;对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省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从城市供水系统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及应急行动等各方面向事故城市提出改进建议。
7 附则
7.1管理与更新
市城市二次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对本预案进行评估、修订,出现以下情况可对预案进行修订。
(1)当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生变化
(2)行政机构或有关单位、部门职责发生变化,需对组织结构与职责作相应调整
(3)应急行动或演习结束后,经总结评估,或对其它应急行动案例进行总结,认为需要修订
(4)供水资源、供水设施等条件发生变化等
7.2 奖励与责任
市城市二次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对城市二次供水重大事故应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对城市二次供水重大事故应急工作中拒不执行预案,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市城市二次供水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将给予通报批评,违纪或违反法律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7.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新乡市住建委制定并解释。
7.4 预案的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