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正式印发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明确各方责任,畅通投诉渠道,维护业主和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近日,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式印发《新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对质量投诉的受理、处理、办结等环节作出了全流程规定。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处理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在小区范围内公示质量保修的流程指引和保修单位联系方式。施工单位依法履行保修义务。物业服务企业接到投诉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建设单位处理。
业主发现房屋质量缺陷后,应首先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反映。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的,可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记入信用建设“红黑榜”;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办法》列出了九种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包括:超出保修期限或保修范围的;匿名投诉且无法取得联系的;已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因装修或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仅要求经济赔偿、退房、换房等民事诉求,不涉及质量缺陷修复的。对于经济赔偿等民事诉求,当事人应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办法》同时明确,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需要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专家论证的,费用按以下原则承担:经检测,质量缺陷确属施工原因造成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非施工原因造成的,费用由投诉人承担。投诉人主动要求检测的,由投诉人先行垫付费用,根据检测结果确定最终承担方。
质量缺陷处理完毕后,责任单位应对因质量缺陷所造成的损失予以经济赔偿,具体数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8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