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住房“以旧换新”政策适用直系亲属间置换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拓宽我市住房“以旧换新”政策受益面,精准回应群众家庭内部改善居住条件的合理需求,推动政策真正惠民利民,保障政策平稳有序实施,依据《新乡市住房“以旧换新”工作方案》及《新乡市住房“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现就直系亲属间申请参与“以旧换新”活动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定义
(一)适用情形。本通知适用于旧房的合法所有权人(即《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产权人)与意向新建商品住房买受人(即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为直系亲属关系,并共同申请参与“以旧换新”的情形。
(二)适用范围。直系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旧房条件。参与置换的旧房必须同时满足《新乡市住房“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规定之全部条件。
二、申请与办理规定
(一)共同申请。必须由旧房全部所有权人及意向新建商品住房买受人共同作为申请人,向实施主体提出申请。
(二)材料要求。除按《实施细则》要求提交材料外,须另行提供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等)原件、复印件及《继承人知情同意书》。
(三)协议签署。意向新建商品住房买受人须作为共同申请人,与旧房所有权人一并与实施主体签署《旧房收购意向协议》及相关文件,明确知晓并承诺履行协议项下全部义务。
(四)款项抵扣。实施主体支付的旧房收购资金,依据申请家庭共同确认的书面文件,直接用于抵扣指定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款。
(五)信贷支持与贷款衔接。一是意向新建商品住房买受人享有平等的金融贷款权利,可按规定申请商业银行贷款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是旧房收购资金用于抵扣购房款的部分,在办理新建商品住房贷款时,可认定为买受人已支付的首付款。剩余房款由买受人按正常贷款流程办理。三是各相关商业银行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贷款资格审核、抵押登记办理等环节提供便利,加强协同,确保“以旧换新”全流程贷款衔接顺畅。
三、特殊情形处理
(一)旧房为直系亲属间共有产权。旧房为直系亲属共有(如父母与子女共有),且拟置换至其中一方(如子女)名下新建商品住房的,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须在正式提交“以旧换新”申请前,完成旧房共有产权份额的内部归集。非目标新房买受人的共有人,应通过买卖或赠与等合法途径将其产权份额转移至目标新房买受人名下,使旧房变为其单独所有,或同意由实施主体收购其份额。
2.办理时需提交共有权人关于产权份额处置的书面协议及相关公证文件。
(二)家庭关系重大变化。自《旧房收购意向协议》签订后至旧房过户完成前,如因申请人家庭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人或买受人身故、离异、产生重大纠纷等),导致置换流程无法继续的,相关权利方可申请中止或解除协议。
1.协议解除后,实施主体应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条件退还已收取的商品房认购定金。
2.因申请方原因已产生的第三方评估等合理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3.后续事项需由相关权利方协商一致后,再行办理。
(三)继承权人权利保障提示。为防范因旧房所有权人身故可能引发的继承纠纷,维护交易安全,对涉及高龄所有权人的申请家庭,实施主体应主动进行风险告知。建议申请家庭可自愿提供由旧房所有权人的全体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明确其知悉并同意该旧房参与本次置换活动。
四、组织实施
(一)实施主体职责。各实施主体须依据本通知精神,立即修订完善内部操作规程、申请材料清单及相关协议、承诺、告知等文本,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并主动做好与金融机构、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流程对接。
(二)部门统筹协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通知的解释及统筹协调。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相关金融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协同支持要求,优化服务流程。
(三)政策宣传解读。各单位应做好政策宣传与解读工作,重点说明直系亲属范围、共有产权处置、贷款衔接及家庭关系变化处理等新增内容,确保群众准确理解,规范办理。
本通知作为《新乡市住房“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的有效补充,自印发之日起与其同步试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
2026年3月27日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8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