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建工地扬尘污染有奖举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在建项目施工单位:
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从严整治在建工地扬尘污染问题,压实施工企业扬尘防治主体责任,鼓励公众广泛参与,形成“人人监管、全民参与”的扬尘治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在建工地扬尘污染有奖举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报范围
本市范围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存在违反“八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标准以下行为的,均可举报:
(一)施工区域未100%标准围挡的。包括:围挡未连续封闭设置,存在缺口、间断;底部未砌筑高度不低于20厘米挡土墙,导致泥浆、垃圾、污水外溢;围挡外立面破损、污渍、不整洁;工地大门醒目位置未设置扬尘防治公示牌,或公示牌未清晰标注责任人、防控措施及监督电话。
(二)裸露黄土未100%覆盖的。包括:基坑边坡、堆土区、闲置场地等非作业裸露土方未使用土工布、可降解覆盖网遮盖,或遮盖搭接不严密、有缝隙、网体翘起;砂石、水泥、灰土、建筑垃圾等易起尘散装物料未采用密闭容器或全面覆盖;长期堆放物料未采取密闭仓储;水泥、粉煤灰等细颗粒物料未存入筒仓或封闭式料库;建筑垃圾未分区集中堆放、未及时清运,临时堆放区域未全程密闭覆盖;闲置超3个月的裸土区域未播撒草籽临时绿化;土方回填完成区域未及时硬化或绿化。
(三)施工道路未100%硬化的。包括:场内主干道、出入口、材料加工区、堆放区及办公、生活区域地面未采用混凝土、钢板、预制砖等硬化处理;硬化地面不平整坚实、有破损,周边未设排水槽,有明显积尘;硬化区域每日清扫少于两次,未搭配洒水、雾炮常态化降尘,地面干燥起尘;临时便道未使用钢板、预制拼装路面防扬尘。
(四)运输车辆未100%密闭运输的。包括:出场渣土、土方、建筑垃圾、商砼运输车辆未安装合格有效的密闭盖板或篷布装置,存在敞口、缝隙;出场后未全面密闭锁牢,运输途中擅自开启,存在超载、撒漏,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五)施工现场出入车辆未100%冲洗清洁的。包括:工地主入口未设置三段式车辆冲洗设施,出场车辆未冲洗干净即驶出,带泥、带尘上路;冲洗系统未配套高压水枪、沉淀池及循环用水装置,废水外流;增设临时出入口时未同步配备移动或固定式冲洗设备;未落实专人管理、定期维保,未规范建立车辆冲洗台账。
(六)涉土涉尘施工未100%湿法作业的。包括:土方开挖、回填、转运及拆除、装载作业时,未全程开启雾炮、移动喷淋设备,作业面未全覆盖;土方作业机械未加装随动喷淋装置,施工期间未同步开启喷淋抑尘;土方施工未采取分段分层作业,非作业面未覆盖到位,大面积无措施施工;遇四级及以上大风、重污染天气预警,未立即停止土方作业并对裸露土体全面覆盖。
(七)未100%使用国四及以上或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包括:施工现场使用的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装载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机械;未建立机械进出场台账,不配合尾气排放抽检。
(八)未100%安装在线监控的。包括:未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或监测点位布设不符合要求,未覆盖出入口、主干道、施工作业区、物料堆放区等关键点位;监测、监控设备未与属地住建监管平台联网,数据未实时上传。
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期间,施工工地违规擅自进行土石方作业(包括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以及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涉气环节作业。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关注“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微信公众号,进入“扬尘防治”栏目提交信息。
三、举报要求
举报人应提供以下信息:
(一)违法主体名称(工地名称及施工单位名称);
(二)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及相关照片或视频资料(需注明拍摄时间、地点);
(四)举报人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凡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公务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奖励标准
(一)举报内容经住建部门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现金奖励。其中,普通时段查实扬尘违规奖励100元/次,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查实奖励200元/次。
(二)同一工地同一问题,仅奖励首位有效实名举报人,不重复奖励。
(三)同一举报人一次性举报同一施工企业多项扬尘污染问题的,按一宗举报予以奖励。
(四)在岗扬尘监管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举报不予奖励。
五、核查与反馈
(一)住建部门收到举报线索后,应在2小时内赶赴现场核查取证。
(二)案件办结后10个自然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三)符合奖励条件的,经审核确认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六、不予奖励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违法主体难以确定或内容难以核实的;
(二)举报人实施或教唆他人实施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捏造虚假材料、敲诈勒索的;
(三)违法行为在举报前已被住建部门发现、立案调查或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在岗扬尘监管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举报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七、保障措施
(一)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各在建工地应在项目公示栏醒目位置张贴公众号二维码,主动接受全民监督。
(四)住建部门将通过多渠道普及“八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标准和举报政策,倒逼施工企业落实防尘主体责任。
八、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20日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8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