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履行装饰装修工程手续的提示函
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施工单位:
近期巡查发现,部分装饰装修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施工图审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即擅自开工,部分已投入使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现根据相关规定,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必须办理施工图审查的情形
严格执行“先设计、后审查、再施工”的建设程序。除住宅内部装饰装修工程外,其余各类装饰装修工程,均须依法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施工,严禁无图施工、图纸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二、必须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情形
凡装饰装修项目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8号)第十四条任一情形的,该项目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手续;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严禁开工建设。
三、必须办理施工许可的情形
限额以上的既有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照施工许可管理权限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上标准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的工程,满足任一条件即须办证。
严禁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者将依法严肃查处。
四、可豁免办理的情形
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外,装修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项目,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不改变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不调整使用功能和不变更使用性质等规划调整的,建设单位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承诺,免于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限额以下纳入属地管理
投资额10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虽免办施工许可,但装修人在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直接管理单位;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直接管理单位的,应当告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办理登记手续,接受监督管理。
六、处罚标准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已擅自开工的,立即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手续或完善安全管控措施。有关部门将持续开展排查,依法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依法报建,安全施工,共同守护我们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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