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息登记及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范鉴定行为,提升房屋鉴定质量和水平,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质安〔2022〕114号)和《河南省自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自建房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自建房办〔2024〕1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息登记及动态更新工作通知如下:
一、登记管理
(一)登记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意向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
(二)首次登记时间自本通知在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0月16日。
受理地址:新乡市和平大道中134号市住建局406房间
联系人:刘华帅 电话:0373-3696566
(三)信息告知受理完毕后,市住建局将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将在“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公布相关名录,并持续动态更新,供房屋安全责任人和有关部门查询了解。
(四)鉴定机构应当对其登记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登记信息,一年之内不予接收申请,并报上级处理。
(五)已登记的鉴定机构,因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向市住建局提交变更事项材料。
二、鉴定要求
(一)鉴定机构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在相应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业务和出具鉴定报告,不得有恶意低价竞争、哄抬价格及其他扰乱行业秩序等行为,不得迎合委托方的意图出具不实鉴定结论。
(二)鉴定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作。房屋安全鉴定合同应当明确房屋鉴定的类别。
(三)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根据委托要求,确定房屋安全鉴定的内容和范围,制定详细调查计划及检测、试验工作大纲,做好现场调查、检测验算、综合评定等工作,并根据不同的鉴定目的,依据相应的技术标准出具鉴定报告、适修性评估意见。
(四)鉴定机构应建立鉴定项目档案,专人负责,长期保管,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可追溯,鉴定报告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五)鉴定为局部危房的,鉴定机构要出具鉴定报告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鉴定为整栋危房的,还应书面报告属地住建部门。
三、监督检查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监督管理,根据日常监督管理需要,结合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等情况,对登记名录内的鉴定机构及鉴定项目进行随机检查和现场核查,鉴定机构应予以配合。
(二)属地住建部门收到鉴定机构的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后,及时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同时抄送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对于鉴定机构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经属地住建部门查实后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鉴定行业检查工作机制,督促鉴定机构办理信息登记,开展鉴定行为监督,抽查鉴定报告质量。
(五)信息登记不作为市场准入许可,名录仅为信息汇总,选择鉴定机构由委托方自行判断审慎选择。
附件:鉴定机构信息登记材料清单及登记申请书.DOC
2026年10月8日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8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