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15 浏览:12475次

一、出台目的

为加强对我市建筑工程装饰装修(住宅室内、村民自建住宅装饰装修除外)活动的管理,保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台本通知。

二、适用范围: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报建管理

1、明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装饰装修项目具体要求。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装修人应当依法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工程项目建筑装饰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再次进行装饰施工应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2、明确装饰装修项目管理职责。市住建局负责城市环路内(含高铁站区)2000平米以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及项目管理;红旗、卫滨、牧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以及辖区范围内非国有建设用地上的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及项目管理,负责城市环路内(含高铁站区)2000平米以下(含2000平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及项目管理。

其他县(市)区(含经开区、高新区、平原示范区)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要求实施监督管理。

3、规范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办理程序。按照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新建、改扩建及既有建筑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需提供6项资料。

(二)加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市场行为及从业资格管理

明确装修人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依法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合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和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以及建筑装饰装修从业人员所应具备的从业资格等相关要求。

(三)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

1、严格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后,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同步进行质量监督,及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地方或者行业规定的规范和标准进行。

2、规范开展装饰装修施工活动。明确了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未经隐蔽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等7项禁止行为。

(四)加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对装饰装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

(五)加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竣工验收管理

明确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竣工后,竣工验收和消防查验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和消防验收。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项目应当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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