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政策解读)
《通知》从四个方面对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进行了要求。
第一部分明确了在自建房建设管理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两委”、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职责,以及自建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二部分明确了在自建房使用管理中,房屋所有人的安全责任和要求,明确了自建房所有人不得擅自实施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以及有安全风险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的自建房的具体情形,还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两委”、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自建房日常安全管理的要求和重点。
第三部分明确了对自建房安全实施综合治理,由基层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各类危害自建房安全行为进行联合惩戒,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
第四部分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房屋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