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我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执行的是《新乡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新政文〔2017〕173号),该文件是根据当时房地产市场情况制定的,主要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方式,重点鼓励产权调换,实行1:1.3安置奖励政策,目前部分条款与实际情况不符。为此,需要对部分征收与补偿安置政策进行修改完善。
二、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按照“总体稳定、核心调整”的思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合理奖励、合法补偿”实现依法征收。
三、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保留了《新乡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新政文〔2017〕173号)文件中多数内容,主要对房屋面积认定、合法宅基地面积认定、征收补偿比例、签约奖励标准补偿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对签约奖励标准进行了修改。取消现行共同签约奖励安置政策,不再实行1:1.3的奖励标准,调整为1:1.1的安置比例。适当提高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奖励标准和搬迁现金奖励标准,对选择货币补偿的上浮20%的奖励,确定期限内签约的每户不超过3-5万元的现金奖励政策。
(二)对城中村项目村民合法宅基地面积与房屋面积的认定标准进行了修改。宅基地面积标准按照最高不得超过二分半(167㎡)予以认定,房屋面积按照认定宅基地面积乘以1.5容积率指标确定,建筑面积最高不超出251㎡的原则进行安置。
(三)新增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实行统一网签的内容,通过技术设备和大数据,使房屋征收工作自动化、规范化,增强征收工作的公开与透明度,实现“依法征收、阳光补偿”,即方便群众查询,又接受群众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