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目的
为贯彻落实《新乡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增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我市红旗区、卫滨区、牧野区、凤泉区和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辖范围内的开发企业,其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适用本细则。
三、主要内容
(一)重点监管资金的标准
毛坯房根据批准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暂按下列标准予以核定:
1、规划设计总层数六层及以下的为2000元/㎡;
2、规划设计总层数十七层及以下的为2200元/㎡;
3、规划设计总层数二十五层及以下的为2500元/㎡;
4、规划设计总层数二十六层以上的为2800元/㎡;
5、商业综合楼为2500元/㎡。
精装修的商品房(成品房)另按1000元/㎡核定累加。
(二)监管账户的设立
项目建设总规模在五万平方米以下(含五万)的,开发企业只能设立一个监管账户;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可以设立不超过三个监管账户。项目建设总规模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总建设规模为准。
(三)预售资金的使用节点
开发企业应根据工程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安排编制用款计划。具体节点为:
1、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后,可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40%的资金额度;
2、主体结构建成一半,可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60%的资金额度;
3、主体结构封顶,可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80%的资金额度;
4、竣工验收备案,可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95%的资金额度。
1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可在项目形象进度达到主体结构一半条件下,增设主体结构建成三分之二的使用节点,可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70%的资金额度。
装配式建筑施工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并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确定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日期等条件的,可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40%的资金额度,其他资金使用节点均可比其他建筑适当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