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4-09-09 浏览:311次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

 

新建〔202440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499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管理,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新乡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分工问题

201971日起,新乡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施工许可办理权限)负责承担。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负责权限以《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加强房屋结构安全管理的通知》(新建〔202221号)为准。既有建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以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为准。

二、关于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问题

(一)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已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手续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二)房建部分已经图审合格的,但消防设计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按原图审时间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三)扩建、改建工程不涉及改动建筑主体结构的,应按照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实施。

(四)建筑使用性质和用途变更的,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应提供规划部门允许变更意见。

三、关于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图审意见的问题

住建部门要规范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行为,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审查时,需核实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应加强内部各专业意见交流,防止出现各专业施工图审查合格却存在漏审或在实际施工中无预留孔洞的现象发生。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图审意见时,结论要明确。

四、关于对建筑材料、设备设施防火性能进场使用监管问题

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消防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管,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审核后的图纸进行施工。同时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管,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职尽责,对进场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设施的防火性能严格把关。严厉打击进场使用防火性能不合格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行为,提高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

五、关于分期(局部)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问题

分期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局部申请施工许可证和分期验收投入使用的,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实施局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一)申请局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与非申请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2.申请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申请部分的消防救援体系完整;

4.大型住宅小区或公共建筑,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公共消防设施所在单体应在首期或同期申报,后期单体可自由组合申报。

(二)申请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与非投入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2.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4.取得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并保证其独立运行;

5.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

6.住宅小区或组团公共建筑中单体建筑验收时,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已施工完毕并已通过消防验收或在本次申请验收范围内。

六、关于新建工程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合并验收问题

新建工程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的施工图纸均应消防设计审查合格,鉴于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联系紧密,施工过程需要相互配合的实际情况,可以合并进行消防验收。

七、关于消防验收现场评定问题

住建部门派出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或监督人员)及根据需要聘请的相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组织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员,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内容进行检查验收。

按照验收职责要求,技术与操作技能性工作由专业技术专家具体负责,并在相关文件签署意见,消防验收原则上以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后的图纸为依据,但验收时发现仍有违反强制性条款的问题,必须提出整改;程序性审查工作由执法人员(或监督人员)负责。根据验收结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对综合评定合格的,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并与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及时共享消防验收结果。对综合评定不合格的,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书》,责令建设单位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重新申报消防验收。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述条款如与上级部门相关政策文件相冲突时自动废止。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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