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各二级机构,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快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住建局制定了《新乡市建筑市场信用建设“红黑榜”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要求定期报送相关名单至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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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9日
新乡市建筑市场信用建设“红黑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以信用引导建筑市场主体自觉规范市场行为,坚持安全生产,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工程检测、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企业及注册建筑师、注册造价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 依据本办法,“红黑榜”由新乡市住建局统一发布,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结合工作职责,负责认定、采集、上报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红黑榜”信息,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黑榜”信息的认定、采集、上报工作。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审慎认定,审核信息的真实性。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列入“红榜”名单:
(一)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二)争先创优,作为主创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获得市级以上建设工程奖项的;
(三)重视研发,积极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获得省部级以上工法、专利和科技进步奖的,或者编制省部级工程建设标准及施工规范的;
(四)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做法被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介或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
(五)响应政府号召,积极投身抢险救灾、公益事业的;
(六)诚信经营,对新乡城市建设和发展有较大贡献的(因工作突出获得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表扬的);
(七)其他可列入“红榜”信息的。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黑榜”名单:
(一)在行政审批、评优评先、业绩核查、招标投标等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被依法查处的;
(二)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后未履行承诺,被依法查处的;
(三)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违法发包的;承包单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招标单位、投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以串标、围标、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的;
(四)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注册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的;
(五)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质量安全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的,或瞒报、谎报、故意迟报事故的;
(六)出具虚假工程检测报告、起重设备检测报告、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填报虚假统计数据、信用信息数据、伪造勘察数据的;或出具的工程检测报告、起重设备检测报告、工程造价咨询报告未按照检测规程、标准实施检测或经核实多次严重超出国家、行业允许误差范围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强制性条文的;
(七)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控制、减少扬尘污染,造成严重后果的(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通报三次及以上);
(八)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拒不整改或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发生信访投诉,经核实为单位或个人的有责投诉,且未及时妥善处理,引起群众重访群访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十)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合同义务,拒不整改的;
(十一)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涉黑涉恶行为,被政法机关依法认定并查处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严重不良行为。
第三章 信息认定
第六条 “红榜”名单按照企业自主申报的原则,由企业提供获奖证书、表彰文件等证明依据,并附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hngcjs.hnjs.gov.cn/blackCorp/blackCorpListMaster#)”等网站查询无重大失信行为,未被列入相关“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的证明。
第七条 “黑榜”名单由不良行为认定部门依据下列生效法律文书或法定程序审慎认定: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裁决文书;
(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
(三)经法定程序认定的通报批评文件;
(四)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认定部门应在拟列入“黑榜”名单前,向失信主体送达书面告知书,载明拟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与期限(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当事方提出陈述、申辩的,认定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书面答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组织听证。
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八条 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机关各科室负责统计、上报各自职责范围内(含各县、市、区对口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的“红黑榜”名单信息,局建筑市场监管科负责统一汇总。
第四章 信息发布及应用
第九条 “红黑榜”信息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审核发布。在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市住建局可按照我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
第十条 列入“红榜”的公示期限一般为3年;列入“黑榜”的公示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3年,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公示期满仍未整改到位的,认定部门可决定延长公示期。
第十一条 对列入“红榜”的信用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优先推荐评优评先、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实施差异化管理等激励措施,对连续4次进入“红榜”的信用主体,纳入我市建筑业企业“白名单”。
第十二条 对列入“黑榜”的责任主体,在公示期内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限制推荐参与评优评先活动;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三)在行政许可、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五章 修复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红黑榜”修复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红榜”的,市住建局予以撤销并通报批评;被列入“黑榜”的单位和个人,由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市住建局可根据整改情况,缩短其“黑榜”公示期限,但公示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连续两次以上列入“黑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缩短其“黑榜”公示期限。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认定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 类型 | 企业 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企业 类型 | 认定事由 | 公示期限 |
1 | 红榜 | 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 | ||||
2 | 黑榜 | |||||
3 |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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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 类型 | 姓名 | 身份证 号码 | 执业资格证书 | 认定事由 | 公示期限 |
1 | 红榜 | 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 | ||||
2 | 黑榜 | |||||
3 | ||||||
4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