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19 浏览:12191次

新建2020173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建筑工程装饰装修(住宅室内、村民自建住宅装饰装修除外)活动的管理,保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报建管理

(一)符合要求的装饰装修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要求,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装修人应当依法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工程项目建筑装饰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再次进行装饰施工应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进一步明确装饰装修项目管理职责。按照《新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装饰装修工程暂行管理办法》(新建质安〔202029号)文件要求,装饰装修工程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具体职责分工如下:市住建局负责城市环路内(含高铁站区)2000平米以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及项目管理;红旗、卫滨、牧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以及辖区范围内非国有建设用地上的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及项目管理,负责城市环路内(含高铁站区)2000平米以下(含2000平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及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及备案抽查、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日常执法检查、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市住建局,红旗区、卫滨区、牧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施工许可办理权限分级负责。其他县(市)区(含经开区、高新区、平原示范区)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要求实施监督管理。

(三)规范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办理程序。按照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新建、改扩建及既有建筑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2、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书;3、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含消防审查合格意见);4、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图纸稳定承诺书;5、装饰装修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6、非房屋产权人进行装饰装修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须出具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装饰装修施工的授权委托书;7、对涉及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改造、在屋顶增加附着物(如钢架、桁架等),或在工程装饰装修时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原规划许可条件的,需提供相应规划手续。

二、加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市场行为及从业资格管理

装修人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依法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和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还应当依法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装饰装修施工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以及施工人员的上岗证不得转让、出借、出租、涂改、伪造和复制。

三、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

(一)严格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后,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同步进行质量监督,及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地方或者行业规定的规范和标准进行。

(二)规范开展装饰装修施工活动。1、原有房屋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2、未交付使用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或由消防要求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将施工图送原图纸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出具载有消防审查合格意见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3、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施工,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装修人和监理单位进行隐蔽验收,未经隐蔽验收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4、对所选用的防火装修材料进行抽样检验,特别是阻燃处理、喷涂、安装作业应在施工作业完成后进行现场抽样检验。5、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禁止拆、改承重墙,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禁止将雨水管道用于排放生活污水;禁止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禁止其他影响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6、建筑装饰装修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产品标识,并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关标准。7、涉及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设计标准和合同约定,将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建筑物配件送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有害物质的含量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加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装饰装修项目开工后,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同步进行安全监督,及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重点监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进行脚手架、幕墙、临时用电、施工消防等施工作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法规和制度执行情况。装饰装修施工作业应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废气、废水、粉尘和固体废弃物的排放量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危害。运输、装卸、储存建筑材料,建筑渣土和各种废弃物品,必须采取严密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完成施工任务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运施工废料,做到工完场清。

五、加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竣工验收管理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竣工后,装修人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和消防查验,竣工验收和消防查验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和消防验收。简化消防验收程序,市住建局负责的装饰装修项目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由局相关职能科室依据质量监督站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符合要求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现场评定合格意见出具消防验收审批意见;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随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局行政事项服务科一并办理,备案抽中的项目,由市质监站进行消防检查。各县(市)、区住建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执行。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项目应当停止使用。

六、加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执法检查

(一)加强违法行为查处。为优化营商环境,整合住建行政检查和执法资源,按《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职责分工意见(暂行)》(新建设计〔20201号)要求,对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合并查处,对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以及其他工程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未经竣工备案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合并查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类装饰装修工程相关责任主体,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善施工许可(含消防设计审查)、工程竣工验收(含消防验收)等相关工程建设手续,逾期未能完善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二)强化信息沟通和部门联动。各县(市)、区住建局应加强与属地综合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合理配置行政检查和执法资源,形成执法检查工作合力。市本级与各区住建局建立装饰装修工程信息互通机制,对检查发现的各自权限界定以外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及时进行信息共享,由具备权限的住建部门进行查处。

 

1.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施工许可申请表

2.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图纸稳定的承诺说明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施工许可一次性告知单

 

 

20201110

 

 

 

 

 

 

 

 

 

 

 

 

附件1

新建、改扩建及既有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许可申请表

建设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设地址


工程用途



审图完成日期


招标方式 



中标日期 


中标金额

(万元)



土地证编号(或不动产权证编号


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编号



设计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总承包单位

(或工程总承包

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总监理工程师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施工图审查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技术负责人



联系电话



建筑工程项目明细

建筑面积(平方米/米)

层数


名称

地上

地下

总建筑面积

地上

地下























合计







 

   

 

建设单位(盖章)

      

 

 


 

 

附件2

关于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图纸稳定的承诺说明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公司现申报                  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证。

设计单位承诺:本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已完成,满足国家规范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要求。

建设单位承诺:本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和变更使用性质。

本工程建设和设计单位愿意承担因违反承诺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

 

                         建设单位:   (盖章)

                         日期:

                           

                         设计单位:   (盖章)

                         日期:

                         

                         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名:

                         日期:

附件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兹授权我单位          (姓名)担任                 

                       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

 

被授权人基本情况

姓  名


身份证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被授权人签字: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日期:                        

 

 

附件4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施工许可核准

一次性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施工许可核准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决定机构: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申办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

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原件

1

电子版

原件核验,留PDF格式电子档

2

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书

原件

1

电子版

原件核验,留PDF格式电子档

3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含消防审查意见)

原件

1

电子版

原件核验,留PDF格式电子档

4

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图纸稳定承诺书

原件

1

电子版

原件核验,留PDF格式电子档

5

装饰装修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

原件

1

电子版

原件核验,留PDF格式电子档

6

非房屋产权人进行装饰装修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须出具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装饰装修施工的授权委托书。对涉及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改造、在屋顶增加附着物(如钢架、桁架等),或在工程装饰装修时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原规划许可条件的,需提供相应规划手续。

原件

1

电子版

原件核验,留PDF格式电子档

五、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新乡市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申办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八、咨询电话:0373-3077599

九、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360号新乡市市民中心4楼工改窗口(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综合受理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900-1200  下午13:00-17:00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标识码:4107000011   ICP备案号:豫ICP备2020032752  新公备:41070202000849号
主办单位: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73-3696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