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要求,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招标交易中的违规行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意见。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新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遵照执行。
三、出台目的
规范我市招投标市场,预防和治理招投标交易中的违规行为,建立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障我市招投标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四、主要任务
1、规范开评标程序;2、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3、妥善处理投诉;4、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5、规范招标行政监管人员行为;6、明确标后履约监管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