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新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招投标监督管理意见》等五项招投标 相关意见及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25 浏览:8734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新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意见》、《新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易规则》、《新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行政监管人员管理制度》、《新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诉处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标后履约监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42

新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招投标监督管理意见

 

近年来,随着工程招投标监督机制的日趋健全,特别是网上报名、异地联网抽取专家、视频监控录像、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电子化手段的普及应用,传统的工程招投标监管方式亟待调整优化。为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招标交易中的违规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审核招标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招标须具备项目审批手续已履行、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它技术资料等基本条件;符合招标条件的,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报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等)有违反法律、法律内容的,责令招标人改正;未经备案的,不予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

(二)招标人应当确保招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设置明显高于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为遏制无序竞争、确保工程质量和社会效益,在保证适度竞争的前提下,招标人可结合工程实际,在投标人资格、奖励加分等方面对企业或个人的资质资格等级、工程业绩、荣誉奖励等适当提高要求,但不得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其他明文禁止的规定。

二、推进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进入公共交易平台交易

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必须进入有形市场交易,交易中心要在场地安排、专家抽取等方面做好环境保障,提升服务水平,尽快完成发包程序;对未按《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规定接受监督的,不予受理进场交易。

三、规范开评标程序

开标评标活动由招标人组织,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委员会的确定方式及抽取办法,依法依规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交易中心要确保开评标过程全程录像,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全过程监督。实行两不进场,评标活动由评委会自行完成,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评标现场分离;评标过程中如遇疑问可及时呼叫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进行针对性答疑,但需在建设行政监督部门监管人员监督下进行。

四、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

(一)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评标过程全程观看,评标结束后对评审结果及时进行认真复核,对复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澄清,如发现评标专家存在问题要保存证据,及时向监督部门反映。

(二)对业务素质低、服务水平差、以不签字要挟索要不合理报酬等的评标专家,由监管人员提出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专家库管理部门将其清出评标专家库。

(三)严禁评委非正常理由无故拖延评标时间。情节较轻的,由监管人员提出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专家库管理部门将其清出评标专家库。

五、及时发布招标项目公示及处理招标项目投诉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和监督部门负责密存所有投标文件及评标材料,非案件或投诉处理需要,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索要或随意查阅;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并向建设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六、妥善处理投诉

(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对上述异议招标人在依法依规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招投标监督部门投诉。投诉要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要求,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投诉人要予以记入黑名单、行政处罚、市场清出等处理。

七、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

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及国有资金不占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自主选择工程交易活动的场所。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新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交易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交易活动,建立全市统一的交易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称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  全市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标的,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执行招标申请制度。招标人在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前,应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招标申请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并提交相应资料。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执行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备案制度。招标人应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前将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文本。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完善电子投标时使用的招标文件模板、开评标系统,保证电子招标程序顺畅。

第六条  招标人应持经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的招标申请、招标文件备案等手续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上述手续的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受理其进场事宜、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等。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进场事宜应提高工作效率简化程序,不得人为增加管理环节。招标人在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申请时提交过的资料,交易平台在办理进场时不得要求招标人重复提交。交易平台不得履行建设主管部门职责对已经完成备案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等进行再审核。评标结束后不得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索要评标报告。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不得要求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合理安排交易日程,项目交易日程因故需调整的,招标人应报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同意。

第七条  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法定招投标信息发布平台同时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与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内容一致。

网上发布的电子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图纸等资料应与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内容一致。

以上内容如不一致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内容为准。

第八条  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方式提出。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澄清、修改等内容不作为招标文件组成内容,评标时不予采用。

   第九条  招标控制价在网上发布前应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7日前公布经备案的招标控制价。

第十条  投标人在招投标信息发布平台自行下载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澄清或修改、招标控制价通知等招标资料。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潜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时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应当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据招标人的书面通知和建设主管部门的书面处理意见,将投标保证金转至招标人的基本帐户。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建设主管部门对评标委员会的确定方式、抽取专业、回避名单、抽取过程进行监督。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提供专家抽取端口,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提供专家抽取服务,不得泄露任何抽取的专家信息。

招标人应当在专家全部到达评标室后启封评标专家抽取名单,并在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人员现场监督下核实确认专家身份。

第十三条  开标活动由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开标活动包含以下基本程序:(一)核验参加开标活动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二)检查投标文件封装情况;(三)检查投标保证金提交情况;(四)展示招标控制价;(五)开启投标文件、唱标。

第十四条  电子开标时如出现异常,招标人应将有关问题反馈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由招标人、交易平台、系统开发方提出初步解决方案或建议,监督人员应监督问题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进入评标区开展评标活动时,所有人员封存通讯工具后方可进入评标室。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在建好电子评标专家登录用户名后,评标时间内原则上不允许进入评标区(包括资格审查区)。如遇需要其解释澄清时,经监督人员同意,并在监督人员现场监督下方可进入评标区(包括资格审查区)。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独立完成评审工作。

评标活动包含以下基本程序:(一)选举评标委员会组长,但不得由招标人代表担任;(二)形式评审;(三)资格评审;(四)响应性评审;(五)详细评审;(六)形成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过程中需要投标人澄清时,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电子评标时如出现异常,招标人应将有关问题反馈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由招标人、交易平台、系统开发方提出初步解决方案或建议,监督人员应监督问题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等,并在确定中标人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电子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编制软件、开评标软件等应符合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招标失败需重新招标的项目,招投标活动从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备案重新开始。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设备以及网络连接,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系统和企业、人员、业绩、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等数据运用于招投标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为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易登记环节项目招标申请信息在线查询;

    (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最高限价、补充、澄清、修改、开评标信息以及中标结果公示、中标公示等信息在线查询;

    (三)企业、人员、业绩、诚信评价结果等数据的在线查询;

    (四)评标情况反馈,主要包括项目基础信息、项目详细评审、诚信评价应用等情况;

(五)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和专家信息。

建设工程项目上述信息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查询调阅等。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工作的需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监督工作,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信息集中统一公开,对交易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各方主体行为进行评价:

(一)对建设工程项目评标专家评标行为实施动态监管,对评标专家专业水平、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提出监督评估意见;

(二)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动态监管,实施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及业务水平评价,管理和发布招标代理机构和行业诚信信息。

(三)实施建筑业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和发布建筑市场和行业诚信信息。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守本规则中适用于招标人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起施行。

 

 

 

 

 

 

 

 

 

新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

行政监管人员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行政监管人员行为,制定本制度。

二、招标行政监管人员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二)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告知性备案;

(三)监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

(四)监督建设工程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

(五)负责招标工程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监管人员在监督活动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使监督职责。

四、监督工作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禁止带有个人私利参与监督。 

五、审查招标文件要做到细致、规范、严谨、完整、科学、合理。

六、进入评标现场的人员应当自觉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交指定的地方集中保管,对外联系监督同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录音工作电话进行联系 

七、监管人员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和发表有趋向性的言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和影响评标结果。 

八、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必须指出的问题或必须纠正的错误,原则上监管人员须请示上级或经集体讨论商议后,向评标委员会指出。 

九、监管人员应及时处理收到的举报,可采取查阅评标资料、与相关人员、举报人谈话等手段进行调查。涉及纪检监察问题的,可经领导指示后将举报材料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十、监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放弃监督职责,泄露应当属于保密内容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或评标过程等信息,向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通风报信,收受投标人、中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越权监督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笫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

第二章  投诉的提起和受理

第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前款所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竞争主体以外的,与交易项目或者交易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投诉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第五条  投诉人投诉实行实名制,投诉事项应当真实具体,有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六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必要证明材料;

(六)异议及答复情况。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附身份证复印件。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的,应当提供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事实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日;

(三)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八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九条  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条  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员进行,做好笔录并经被调查人签字确认。以下证据经审查属实,符合法定条件,可作为投诉处理决定的依据:

(一)书面证据;

(二)视听资料;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陈述;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和质证笔录。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受理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投诉:

(一)已经查实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得撤回,应当继续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十二条 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三)投诉情况经查证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相关单位或人员予以处罚。

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认为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四条  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事实和法律依据;

(六)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七)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负责投诉处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九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市公管办将投诉调查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标后履约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标后履约监管机制,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订立和履行、工程施工和监理、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的监管,坚决遏制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资质挂靠、随意变更等违规违法行为,促进守信经营、诚信履约,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障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标后履约监管工作的认识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深入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规范招投标行为的同时,要将监管工作不断向标后延伸,明确标后履约监管的主体、监管职责及主要内容,实施部门联动监管方式,从合同签订、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变更、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竣工验收、履约评价、责任追究等方面,对标后工程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切实维护好建筑市场秩序。

进一步明确标后履约监管主体和职责

标后履约监管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标后履约监管工作的牵头单位,具体划分好单位负责标后履约监管工作计划制订、重要活动组织、监管信息交流、问题交办督办、统筹协调处理等。

进一步明确标后履约监管主要内容

1.招标单位是否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工程款、劳务费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给施工企业。

2.中标单位是否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3.中标单位是否按投标文件上约定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未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不按投标承诺或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机构,人员结构搭配不合理以及人证分离、无证上岗、多岗任职等违法违规行为。

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是否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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