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现对住房困难家庭精准保障,经研究,制订《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办法(试行)》,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住建局。
2020年9月25日
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活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和《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2015)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平原示范区除外)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配租及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括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商品房小区配建或收购、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应当遵循统筹管理、分类分期配租、梯度保障、解困优先、精准对接、综合平衡需求、动态调整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建立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统筹、组织、监督管理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工作。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轮候配租是指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按本办法的规定进入轮候册,参加配租意向登记,并根据配租原则按程序对其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章 轮 候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租房轮候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每个家庭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保障对象群体实行分类轮候申请、统一受理,经审核合格后方能进入轮候册。
第七条 住房保障部门将符合轮候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相关信息分类载入轮候册,符合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下统称为在册轮候人。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分优先轮候对象和普通轮候对象两类。
优先轮候对象主要包括本市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抚恤优待对象和伤病残退休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市级以上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军属、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居住,因房屋被征收,在本市市区内无其他住房;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无子女的孤老家庭。
普通轮候对象是指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一般人群。其中:参加所在单位集中申请的重点保障群体和特殊行业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精准保障对象单独建册登记,按照本单位确定的排序原则轮候。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排序采取分类管理和积分管理相结合的方法(《新乡市公租房轮候排序积分规则》附后)。分类管理是指按照在册轮候人的不同身份,对优先轮候和普通轮候对象,按照解困优先、精准对接、综合平衡的原则分类实施,实行梯度保障;积分管理是指在同一类对象内,按照排序积分规则对在册轮候人的家庭住房、收入及资产状况、人数等因素计算积分,依积分的高低顺序进行轮候排序。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采用首次集中轮候排队、日常轮候递补的轮候规则,轮候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首次集中轮候对象为本办法试行前已登记载入的在册轮候人,首次轮候时,由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对在册轮候人分类造册,综合各类轮候人积分,集中排出在册轮候人的轮候序号。轮候人基本信息、积分结果、轮候排序号应当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网站及公众号等平台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办法试行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日常轮候,新登记入册的轮候人依类依序排在首次轮候各类末位在册轮候人序号之后。新入册轮候人基本信息、积分结果、轮候排序号应当定期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网站及公众号实行常态化公开公示。
第十一条 在轮候期间,在册轮候人的家庭住房、收入、户籍、婚姻、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影响到轮候资格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住房保障部门办理轮候信息变更。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在册轮候人上述情况进行不定期核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通知其在15日内办理信息变更。逾期未办理的,视为其自动退出轮候册。
第十二条 在册轮候人取得轮候号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销轮候号,被注销的轮候号不得使用:
(一)经审核,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
(二)已获得配租的(含配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两年内未参加配租意向登记的;
(四)申请将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变更为领取租赁补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五)独立申请的单身人士在轮候期间去世或迁出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
第十三条 在册轮候人获得配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租赁保证金、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弃租,取消配租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四条 在册轮候人取得轮候号后,属于下列情形的,原轮候号不变:
(一)参加意向登记未能获得配租的;
(二)轮候申请人去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原因,需由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变更为申请人的;
(三)申请人不变,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 配 租
第十五条 市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作为配租单位实施配租,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具体实施。区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部门作为配租单位实施配租。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采用集中配租和日常配租方式进行。形成批量房源的新建项目实行集中配租,因承租人退租等原因出现的零星空置房源实行日常配租。
第十七条 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按照先优先轮候对象、后普通轮候对象的基本原则,并结合普通轮候对象中精准保障对象数量占比、群体状况等实际情况确定配租方案。优先轮候对象只享受一次优先配租机会。根据精准保障房源总量和单位申请人数占比、精准保障群体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申请单位获配房源数量。
第十八条 配租房型应与在册轮候人家庭人口相对应,原则上:1人家庭分配一房;2人家庭分配一房一厅;3人及以上家庭分配二房一厅。具体房型分配原则,以公布的配租方案为准。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配租方案。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项目位置、在册轮候人分布区域及数量、定向分配供应单位等情况,应当按房源分别制定配租方案。
配租方案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以配租通告的形式在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网站及公众号公开发布,公布内容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交付时间、配租原则、配租范围、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等内容。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因特殊原因确需缩小配租范围的,应当在配租方案中予以特别说明。
(二)意向登记。取得有效轮候号的在册轮候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配租意向登记。
(三)资格复核。住房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参加配租的在册轮候人资格进行复核和审查,并向社会公开公示资格复核结果。轮候资格超出一年的,应重新复核申请资格;复核合格的可保持原轮候排序,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原轮候排序,重新参加轮候申请。
(四)确定配租名单及公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意向登记及资格复核结果,按照配租原则确定参加配租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和公示。
(五)分配房屋。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可供房源数量、户型面积和配租对象范围等,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组织选房:1.依次自主选房。配租对象按照轮候排序和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依次参加选房;2.计算机自动编配。按照轮候排序和配租建筑面积标准,通过计算机一次性为每个配租对象自动编配定房;3.其他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并已在配租方案中明确的方式。
配租对象排序到位未选定住房的,或对自动编配定房的楼层、户型等原因拒绝配租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配租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轮候。未选房源继续由排位在后的其他配租对象依次递补,全部配租对象经递补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可面向其他在册轮候人依次递补配租。按配租方案实施房屋分配后,住房保障部门向认租的配租对象发放入住通知书。
办理入住。取得入住通知书的配租对象按照规定缴纳租赁保证金、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租赁保证金、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配租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轮候。
定向配租给用人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拟定配租方案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配租,配后的承租人、租赁房源户型、面积、租期、租金等信息,一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主动退租,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程序对其配租资格进行核定并确定保留或注销配租资格。
逾期未退租的,配租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回住房,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一)因购买、继承、赠与等原因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二)租赁合同期届满,不符合续租条件应腾退住房的。
(三)因违规违约行为应当解除租赁合同的。
(四)其他依法依约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的情形。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发布前本市有关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县(市)参照执行。
附件:新乡市公租房轮候排序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