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加强我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和人民群众,根据《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等要求,现将我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新建住宅统一装修装饰工程、非住宅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1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涉及消防设计变动的。装修人应当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报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二、审查内容
本通知中的施工图审查,是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消防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消防安全和结构安全技术性审查。
审查机构只对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范围内的施工图进行技术审查,规划性质变更、使用功能改变等不属于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规定。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不作为规划调整、房产办理等手续的依据。
三、时限要求
施工图审查初审时间不得超过下列时限:对大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为10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为7个工作日。经审查,需进行相应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初审意见对施工图进行修改,修改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二次及以上修改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审查机构在收到修改回复后,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
四、报审要件
装修人应与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审查委托书;
(二)主体建筑的不动产权属证明,对暂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明的新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应提供主体结构验收合格证明;
(三)非所有权人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装饰的,应当提供所有权人同意装修的书面证明;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完整的施工图4套,应包括封面、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涉及专业的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本次项目所在建筑物的整体概况,包括建筑使用性质、建筑总高度、层数、总面积;本次装修改造工程所在具体位置、规模、使用功能、性质;本次设计范围)、设计图纸(包括装修改造设计文件、原建筑关联的各层平面图、原建筑设备专业设计文件)、设备和材料表;应符合现行标准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等要求;各专业设计说明应包括消防设计内容;应采用合适的制图比例,经各专业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人员及项目负责人签字和相应执业注册人员签章,并加盖装修装饰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
(六)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范围内符合工程实际的竣工图和原设计施工图。对老旧小区确实无法提供或与工程实际不符,且不改变原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不影响消防安全的,应提供现状图以及所有权人、装修人、设计单位共同出具的相应承诺,并承担使用期限主体责任(见附件);
(七)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原则上不应改变原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不影响消防安全,确实需改变的应提供:
1.所有权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出具相应的书面同意材料;
2.应按房屋改建工程履行相关手续,并提供房屋可靠性鉴定报告,包括安全报告和抗震报告。
(八)对超过原主体结构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等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如游泳池、档案室、资料室等),应同时提供原建筑主体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必要时还应提供补充勘察报告;
五、设计审查的技术依据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原则上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执行。执行过程中涉及到原建筑结构(如楼梯宽度、疏散平台宽度、疏散走道宽度、高位水箱、消防水池、风机房、排烟管道、消防电梯等)无法满足现行标准规范要求的部分,可按照主体设计时适用的标准规范执行。
对原有消防设施进行更换的,新选用的设备技术性能应满足现行标准规范要求,确实无法满足的,不应低于需替换的原有设备性能。新增加消防设施或改变原消防系统的,应满足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六、相关要求
(一)装修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或者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和功能,确实需改变的,需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省、市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所有权人、装修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进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时应当维护房屋的主体结构安全,对于违规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设计单位应在自身资质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超资质或无资质承接业务。
(四)审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绝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装修装饰工程审查业务,受理审查项目时首先要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核验,对建设单位提交资料不完善、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告知所需补齐资料。
(五)审查机构应及时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六)下列情况可认定为建筑功能未发生变化:一是在办公楼、科研楼增加对内服务的生活、文化娱乐设施;二是文化、体育、教学、医疗建筑在保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小型商业服务配套设施;三是商业建筑内的业态调整或互换。前款规定内容以外改变使用用途的,应认定为建筑功能发生改变。
附件:承诺书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