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住建系统违法事项线索移交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08 浏览:12745次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搞好各职能科室和单位对行政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等工作中违法案件线索的移送工作,规范案件线索移送资料内容和工作程序,根据三定方案中关于城市综合执法的职责分工,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经局党组会研究,特制定《住建系统违法事项线索移交制度(试行)》,现予以印发,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法规信访科。

 

附件:住建系统违法事项线索移交制度(试行)

 

2021930


违法事项线索移送制度(试行)

 

市住建局各职能科室和单位在实施职责范围内的业务管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相关责任主体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收集固定主要违法证据,提出违法事项线索移送申请,按照程序向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实施线索移交。

一、各职能科室和单位在发现案件线索,经初步检查、调查认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收集、固定主要违法证据,自发现案件线索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收集、固定违法证据,应结合涉嫌违法行为类型、特点,着重收集涉嫌违法行为实施主体材料、初步证据性材料以及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过程中形成与涉嫌违法线索相关的其他材料,并明确依据法律法规的条款。

三、移送案件线索,应制作《违法事项线索移交函》(附件1)、《移送违法事项线索清单目录》(附件2),对应附带相关证据材料,填写《违法事项线索移交申请审批表》(附件3),履行局内部审批程序。

四、局各职能科室应对发现的涉嫌违法事项线索进行甄别区分,对移送资料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应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局法规信访科实施移送。

五、与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的违法事项线索移送对接以及处理结果反馈工作,由局法规信访科与具体办案人员统一实施。局法规信访科应对移送违法事项线索法律适用进行审核,经局分管法制领导审核后,移送市综合执法局。同时应建立违法事项线索移交、处理结果反馈台账,及时将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反馈的处理结果通报违法事项线索申请移送科室、单位。

 

 

 

 

 

 

 

 

 

 

 

 

 

 

 

 

附件1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违法事项线索移交函

新建罚移送〔2021〕第  号

 

新乡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示例:本机关于2021XXXX日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XXXXXXXX公司在本市XXXX(位置)建设、施工、监理的XXXXXX工程项目,存在XXXXXXXXXXX的行为,涉嫌违反了XXXXXXXXXXX(法律法规规章)第XX条的规定。

依照关于城市综合执法的职责分工等有关规定,现将该违法事项移交你单位处理,调查处理结果请于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函告我局。

附:1、移送违法事项线索清单目录

    2、移送材料。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XXXX

接收人签字:                     或接收单位盖章

 

备注:本函一式两份,一份送新乡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一份由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信访科留存。

附件2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移送违法事项线索清单目录

 

当事人名称:                     联系电话:

类别

序号

名称

数量

页数

备注

实施主体材料

1

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1

初步证据性材料

2

检查(复查)记录

1

复印件加盖检查单位公章

3

照片、截图、文件、录音、影像等其他材料(照片需注明取证人)

1

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管理过程中与违法线索相关的其他材料

4

责令整改通知书

1

根据案情需要提供

依据法律法规条款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XXX法(法律法规规章)第X条、第X款的规定。

 

附件3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违法事项线索移交申请审批表

 

送达单位

新乡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XXXXX

当事人

XXXX公司(个人)

问题线索

简介

示例:经2021520日现场检查发现,位于新乡市XXXXXXXXXX工程项目,存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部分裸露土方覆盖不到位;现场搅拌砂浆;管沟土方作业未采取湿法作业的行为。

涉嫌违法

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申请移送

部门意见

 

 

签字:      (盖章)

 

 

 

   

业务主管科室意见

 

 

签字:   

 

(盖章)

 

   

业务主管

领导意见

 

 

签字:

 

     

法制审核

部门意见

 

 

签字:

 

     

法制主管

领导意见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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