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2019〕116号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新乡市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
暂行规定》的通知
平原示范区、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建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新乡市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9 年8 月1日
新乡市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工作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管理,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 119 号)、《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事项清单及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的通知》(豫工程改革办〔2019〕2 号)要求,对新乡市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工作暂行规定如下:
一、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新乡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施工许可办理权限)负责承担。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八)本条第一至七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九)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房建和市政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单位按照《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的通知》(新建设计〔2019〕2 号)要求,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GA1290-2016)进行消防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消防安全性审查意见。
(一)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执行。
(二)房建部分已经图审合格的,但消防设计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按原图审时间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三)扩建、改建工程不涉及改动建筑承重结构的,应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实施。
(四)手续不全、未经房建图审的老旧建筑,补办消防手续按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五)建筑使用性质和用途变更的,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应提供规划部门允许变更意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由市住建局组织专家评审。
(一)超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 46 号令)规定的一类审查机构业务范围的;
(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三)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四)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市住建局应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抽取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各专业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所抽取的专家不应少于7人,宜分别包含消防专业、建筑专业、结构专业、给排水专业、暖通专业、电气专业。对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未经全部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依据。
五、本规定第二条第十一项内容“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1.总平面布局;2.厂(站)内平面布置;3.消防设施与给排水;4.电气、报警和紧急切断系统;5.采暖通风、建(构)筑物、绿化等方面进行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出具消防审查报告,对审查工作质量和结论负责。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消防技术审查结论为参考依据,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三)关于设施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事宜,由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设施设备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厂(站、仓库)内的生产、运输设备及相关管线、电气设备的生产、安装、拆卸、检测、维护、使用等过程的安全审查及监督工作不在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范围,按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报请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五)建设单位在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消防审查意见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详见附件2);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包括消防专项审查意见)或专家评审合格意见书。
扩建、改建工程应提供原主体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消防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备案抽中检查项目,需提供消防检查合格文件,未抽中项目应提供备案凭证)。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供(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消防审查合格书、专家消防评审合格意见和其他申报资料出具审查意见。材料完整且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详见附件3);审查不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书》(详见附4),并说明理由。
八、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消防设计审查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需向施工许可机关报送载有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的《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九、消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工程进行检测检查,并出具相应证明文件。技术服务机构对检测检查工作质量和结果负责,出具的检测检查证明文件需经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承担检测检查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
十、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工程进行检测检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组成消防工程自验小组,并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按下列程序进行自验:
(一)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分别汇报消防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审阅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三)实地查验消防工程质量,对消防工程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全面检查;
(四)对消防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评价,参加验收各方项目负责人签署消防工程自验意见书(详见附件1)。
参与消防工程自验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待意见一致后,形成自验报告。
十一、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详见附件5);
(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消防自检合格文件(详见附件1)
(四)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文件
(五)消防工程竣工图纸;
(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
(七)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八)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九)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证明文件;
(十)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并告知建设单位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验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能够纳入联合验收范围的,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豫建质安〔2019〕199号)要求执行。
十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派出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或监督人员)及根据需要聘请的相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依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组织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员,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内容进行检查验收。
按照验收职责要求,技术与操作技能性工作由专业技术专家具体负责,并在相关文件签署意见;程序性审查工作由执法人员负责。根据验收结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对综合评定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详见附件6),并与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及时共享消防验收结果。对综合评定不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书》(详见附件7),责令建设单位整改,整改合格后建设单位重新申报消防验收。
十四、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详见附件8);
(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消防自检合格文件(详见附件1)
(四)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文件
(五)消防工程竣工图纸;
(六)载有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的《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七)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八)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九)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证明文件;
(十)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五、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十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消防验收备案申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资料的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详见附件 9);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十七、对备案的建设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人员密集场所按50%,其他按20%的比例,随机确定抽查对象。抽查方法可在受理窗口服务人员的见证下由建设单位委托人现场随机摇号或抽签确定是否列入抽查对象。
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规定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通知书》(详见附件10);检查不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通知书》(详见附件 11)。建设单位收到不合格通知后,应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复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
十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集中受理后,转交有关科室办理。市区项目暂按以下分工开展工作,市辖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勘察设计科负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窗口负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抽查由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执法处罚由市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负责。上述任务分工待我市联合审图、联合验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政策出台后按新办法执行。平原示范区、经开区、高新区和红旗区、牧野区、卫滨区三个市辖区分别根据市住建局委托和授权开展业务。
十九、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二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暂定有效期1年,部、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台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
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书
5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7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书
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请表
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1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通知书
1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