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市〔2020〕113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禁止行为清单》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禁止行为清单》的通知
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长垣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落实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禁止行为清单》(附件1)、《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禁止行为清单》(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要按照《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禁止行为清单》(附件1),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市场主体加强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严禁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时的禁止行为以清单方式(附件2)列明,并向社会公布。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通过“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在线监管平台”(简称:在线监管平台)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在线监管,及时处理在线监管平台产生的预警信息,反馈督办事项办结意见。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处理招标投标投诉。要规范招投标投诉行为,投诉书应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对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恶意投诉,应依法驳回并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1.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活动禁止行为清单
2.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监管禁止行为清单
2020年3月27日
附件1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禁止行为清单
序号 | 禁 止 行 为 内 容 | 依 据 |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 ||
1 | 不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 |
1-1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
1-2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而采取邀请招标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1-3 |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第四十九条 |
1-4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1-5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利用划分标段的方式规避招标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
1-6 | 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第四十九条 |
1-7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 招标投标法第六条 |
2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中标人 |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一条、 |
2-1 |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2-2 |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2-3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2-4 |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2-5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
2-6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2-7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 |
2-8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2-9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2-10 |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一条 |
2-11 | 招标人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
2-12 | 招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
3 | 弄虚作假或与投标人串通 | |
3-1 |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设有标底泄露应当保密标底的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
3-2 |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3-3 |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3-4 |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3-5 |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3-6 |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3-7 |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3-8 |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3-9 |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行为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4 |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4-1 |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未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
4-2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
4-3 |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售期少于5日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
4-4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少于5日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
4-5 |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未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
4-6 | 招标文件中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
5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七十条 |
6 | 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
6-1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
6-2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
6-3 |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或不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告知其他投标人中标结果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
6-4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
7 | 不按规定订立和履行合同 | |
7-1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7-2 | 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七十五条 |
7-3 | 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7-4 |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
7-5 | 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
8 |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
9 |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10 | 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11 | 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招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五十五条 |
12 | 招标人超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13 |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六十五条 |
14 |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
15 | 招标人挪用投标保证金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
16 | 投标人少于3个开标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17 |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与其代理的同一招标项目相关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服务,或转让代理业务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九条 |
19 | 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含有歧视潜在投标人的条款,含有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或存在违反已设置的预审条件、标准、淘汰方法设定特权条款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
19 | 招标文件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
20 | 招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费的,超出编制和印刷该文件的成本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条 |
21 |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活动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七条 |
22 |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分包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条 |
23 |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以营利为目的,超出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七部委30号令) |
24 |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七部委30号令) |
25 | 招标人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八条(七部委30号令) |
26 |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七部委30号令) |
27 | 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业务,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七部委30号令) |
28 |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未经招标人同意,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七部委30号令) |
29 | 在评标过程中,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八条(七部委30号令) |
30 |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时,投标人同意延长的,招标人要求或允许投标人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招标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七部委30号令) |
31 | 招标人单独或者分别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七部委30号令) |
32 |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七部委30号令) |
33 | 招标人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七部委30号令) |
34 | 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九条 |
35 | 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30号令)第六十二条 |
36 |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 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9号令)第六条 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
37 | 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9号令)第四十六条 |
38 |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 政府投资条例第五条 |
39 | 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 政府投资条例第三十四条 |
40 |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 政府投资条例第三十四条 |
41 | 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 政府投资条例第三十四条 |
42 | 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市场主体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 |
43 | 招标人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九条 |
44 | 招标人、投标人和个人拖欠农民工工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 |
45 | 招标人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 |
46 | 招标文件违规设置条件 | 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
46-1 | 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 |
46-2 | 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 |
46-3 | 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 |
46-4 | 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 |
46-5 |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 |
46-6 | 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 |
46-7 | 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 |
46-8 | 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 |
46-9 | 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 |
46-10 | 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 |
46-11 | 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 |
46-12 | 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 |
二、投标人和其他人 | ||
1 |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
2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五十四条 |
2-1 |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2-2 |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2-3 |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2-4 |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2-5 |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2-6 |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3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五十三条 |
3-1 |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3-2 |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3-3 |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3-4 |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3-5 |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其他联合行动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4 | 存在视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4-1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4-2 |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4-3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4-4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4-5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4-6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5 |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6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
7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8 |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9 | 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10 |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11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12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五十八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
13 | 存在隶属关系的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同时参与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五条 |
14 | 中标人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五条 |
15 |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条 |
16 |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投标人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四十二条 |
17 |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9号令)第三十条 |
18 |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9号令)第三十条 |
三、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 | ||
1 | 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二条 |
2 | 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
3 |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4 | 擅离职守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5 | 不按照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预审资格)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6 | 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资格预审申请人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一条 |
7 |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要求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一条 |
8 |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资格审查)不提出否决意见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9 | 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10 | 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11 |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澄清或者说明、补正予认可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第十九条 |
12 | 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代理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
13 | 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一条 |
14 |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二条 |
15 |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将标底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第五十五条 |
16 | 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 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
四、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 | ||
1 |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者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供便利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第20号令)第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
2 |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第20号令)第二十条 |
3 |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向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八部委第20号令)二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
4 |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该交易平台进行的招标项目中投标和代理投标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第20号令)第二十三条 |
5 | 伪造、篡改或者损毁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第20号令)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 |
6 | 采取下列行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一)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二)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三)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四)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五)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第20号令)第五十四条 |
7 |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存在违反规定要求投标人注册登记、收取费用;要求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其他侵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第20号令)第五十五条 |
8 |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履行初始录入信息验证义务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第20号令)第五十九条 |
说明:本清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2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禁止行为清单
序号 | 禁止行为内容 | 依据 | |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 |||
1 | 违法限制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 招标投标法第六条 | |
2 | 强制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 |
3 | 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 |
4 | 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 | |
5 | 非法干涉招标代理行为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 |
6 | 非法限制投标人所属地区或者所属部门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
7 | 非法干涉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取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 |
8 | 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 |
9 | 要求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 |
10 | 指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 |
11 | 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 |
12 | 要求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 |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第五条 | |
13 | 影响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 |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第五条 | |
14 | 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 |
15 | 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数量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 | |
16 | 强制招标人编制或者报审标底,或者干预其确定标底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二十条 | |
二、干涉应由市场主体和评标委员会自主决策事项的行为 | |||
1 | 应由招标人自主决策的事项 | 招标投标法第六条、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等 | |
1-1 | 是否进行资格预审 | ||
1-2 | 是否编制标底 | ||
1-3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 ||
1-4 | 是否进行总承包 | ||
1-5 | 决定评标标准、方法、开标时间 | ||
2 | 应由投标人自主决策的事项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等 | |
2-1 | 潜在投标人是否投标 | ||
2-2 | 潜在投标人是否组成联合体投标 | ||
2-3 | 非法干涉潜在投标人以何种方式响应招标文件 | ||
3 | 应由评标委员会自主决策的事项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等 | |
3-1 | 是否需要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 | ||
3-2 | 根据招标文件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 | ||
4 | 其他应当由市场主体和评标委员会自主决策的事项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说明:本清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3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