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报告和开展信用承诺工作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贯彻落实《新乡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新政办〔2020〕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就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报告和开展信用承诺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以建立健全信用记录为基础,以加快信用信息应用为重点,以健全褒扬诚信、失信惩戒机制建设为保障,全面推行信用报告应用、信用承诺等工作,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信用新乡建设。
二、使用信用报告和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管理事项目录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各类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并监督管理;
(四)行政审批事项。
在办理以上行政管理事项时,对于“红名单”主体依法依规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同等条件下优先评优评先等措施,对于“黑名单”主体依法依规从严审核或予以限制。
三、工作流程
1.提前告知。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和信用承诺时,应以公开方式提前告知,并在提交其他资料时一并提交。
2.信用核查。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办理上述目录中行政管理事项时,应履行信用监管职责,要求当事人通过信用中国(河南新乡)(http://www.xxcredit.gov.cn/)网站查询、打印信用报告,并通过新乡市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系统进行信用核查。
3.信用承诺。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办理上述目录中行政管理事项时,以公开、自愿为原则,引导当事人在办理事项前签署信用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对提交的资料和自身行为进行承诺,并及时通过新乡市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信用承诺信息。
4.责任追究。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未落实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报告制度,导致决策或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机关各科室、局委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应用等工作,同时依法依规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
附件:信用承诺书(模板)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