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优化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
审批加强房屋结构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工程改革办〔2021〕5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管理的通知》(新政办〔2022〕11号)工作要求,不断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能,强化既有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既有建筑结构安全主体责任
(一)房屋产权人为建筑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开展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活动,并对建筑结构安全负责。严禁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既有住宅装饰装修和限额以下(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不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既有公共建筑装饰装修要严格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有关规定,履行业主装修开工申报登记制度,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接受物业管理单位监督。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三)限额以上的既有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照施工许可管理权限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明确既有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职责
(一)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有损坏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以及其他影响房屋结构安全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属地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市住建局负责城市环路内(含高铁站区)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及项目管理。
(三)红旗、卫滨、牧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以及辖区范围内非国有建设用地上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及项目管理,负责城市环路内(含高铁站区)3000平方米以下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及项目管理。
(四)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及备案抽查、竣工验收备案、行政执法和处罚,由市住建局,红旗区、卫滨区、牧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施工许可办理权限分级负责。
(五)其他县(市)、区(含经开区、高新区、平原示范区)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要求实施监督管理。
(六)实行综合执法的,房屋建筑结构安全责任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豁免审批
(一)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外,装修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项目,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不改变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不调整使用功能和不变更使用性质等规划调整的,建设单位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承诺,免于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特殊建设工程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项目和装修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项目,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不调整使用功能和不变更使用性质等规划调整的,可以直接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既有建筑装饰装修项目涉及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修改外立面,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调整使用功能和变更使用性质等规划调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办理规划等相关手续后再申请施工许可。
本通知与《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新建〔2020〕173号)有冲突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202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