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我委财务管理和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和控制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新乡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新乡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委在职在编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报销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支持系统进行。该系统由财政部门开发,用于辅助预算单位财务报销、向代理银行划款和为财政部门提供动态监控信息等。
第二章 公务卡代理银行
第四条 我委指定公务卡代理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新乡分行东兴支行。
第五条 我委人员办理公务卡时,需持个人身份证和单位出具在编人员介绍信办理。
第三章 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第六条 我委可能发生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均需办理公务卡。
第七条 公务卡既可用于公务支出,亦可用于个人支出。属于公务行为的支出,单位财务部门按照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予以报销还款;属于个人行为的支出,由持卡人自行还款。
第八条 因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时,应严格执行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第九条 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业务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结算。原通过现金结算的业务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尽量减少现金支出。如果不具备刷卡条件,确需现金结算的,要严格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应事先报财务部门审核,经领导批准,并在申请人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后,方可报销。
第十条 公务支出发生时,持卡人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再凭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刷卡凭证(POS签购单)于次月25日前办理财务报销还款手续。
第十一条 公务卡一般只用于公务消费中的转账支付结算,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公务卡内的存款在本地、异地中国工商银行柜台提取现金免收手续费。透支提现及自动取款机提现需支付利息或手续费,以上行为产生的利息或手续费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使用公务卡后,在透支额度范围内,可使用银行POS机支付的地方,不再办理现金支付业务(包括因公借款)。
第十三条 公务卡卡片和密码由持卡人妥善保管,遗失或损毁应及时挂失并办理补办手续。因公务卡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公务卡代理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以市财政局相关解释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新乡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新乡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
公务卡结算项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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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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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印刷费 |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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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咨询费 |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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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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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水电费 |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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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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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物业管理费 |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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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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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维修(护)费 |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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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租赁费 |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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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会议费 |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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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培训费 |
指各类培训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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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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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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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公务用车运行 |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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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交通费用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