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燃气用户户内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11 浏览:8069次

新建公用〔201834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燃气用户户内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各燃气企业,各燃气具安装维修企业,各燃气用户:

随着燃气用户不断发展,燃气用户户内安全隐患逐年增多,很多存量隐患尚未消除,增量隐患不断出现,燃气用户户内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尤其进入冬季后燃气用户门窗关闭相对严实,室内燃气器具一旦发生漏气不易向室外散发,遇到明火极易造成爆燃事故,给用户及周围居民造成人身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为切实消除燃气用户户内安全隐患,避免燃气事故的发生,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河南省农村燃气工程技术与管理导则(试行)》(豫建城〔201869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等有关要求,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把通气验收关,堵塞隐患新增渠道

燃气企业通气时应当检查用户燃气燃烧器具是否安装到位,是否由有资质的安装企业实施,安装企业是否出具有完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合格证书》,并进行通气前安全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用户指出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通气,坚决杜绝对不符合要求的用户通气,彻底堵塞燃气用户户内安全隐患新增渠道。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擅自向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通气的燃气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不按要求安装或未出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合格证书》的燃气具安装维修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加强隐患督促整改,逐步消除存量隐患

燃气企业每年至少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1次入户安全检查,对农村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2次入户安全检查,必须做到检漏、记录、取证、用户确认等事项,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告知用户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拒绝入户的用户应进行停气处理。对实际操作中无法对拒不整改、拒绝入户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隐患用户单独停气,需要影响整单元或整栋楼用气,且不停气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企业应当在履行对隐患用户告知整改程序并向受影响的其他用户张贴告示说明一定时间后,采取停气措施。停气措施应尽可能少地影响其他用户,并在用户整改隐患后尽快恢复供气。

三、加强联动配合,共同维护燃气用户户内安全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对本企业安装、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负有指导用户使用的责任。燃气企业对燃气用户具有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入户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的责任。各燃气具安装维修企业和燃气企业要加强联动配合,安装企业安装合格后应主动出具合格证书并粘贴合适位置便于燃气企业进行通气验收,燃气企业应加大通气验收把关力度,既检查安装程序又检查安装质量。

燃气用户应主动配合燃气具安装维修企业和燃气企业工作,不得强制要求有关企业违规安装、通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入户安全检查。民用户燃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燃气企业负责免费更换,用户应当配合。

 

附件: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相

关条款

2.《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8

号)相关条款

3.《河南省农村燃气工程技术与管理导则(试行)》

(豫建城〔201869号)相关条款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73号)相关条款

5.《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管道

燃气入户安全检查的通知》(豫建城〔2017

54号)相关条款

 

 

2018124

 

 

 

 

 

 

 

 

 

 

 

 

 

 

 

 

 

 


抄送:“12345”,市工商局,各区乡(镇)办事处。


附件1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83号)相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附件2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58号)相关条款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用户的原因不能按通知或者约定时间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再次约定入户检查时间。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检查人员上门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燃气用户可以拨打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电话确认其身份。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对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燃气用户整改,燃气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24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二十六条  为用户安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粘贴检定合格标识。民用燃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更换,所需费用计入企业成本。

  第二十九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

第三十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燃气。下列行为属于盗用燃气行为:

  (一)在供气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用气设施上擅自安装管线和设施用气的;

  (二)绕越用气计量装置用气的;

  (三)私自移动、改装、损坏、拆除法定燃气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者不计量的;

(四)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的。

第三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告知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检查燃气用户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

第三十四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安全用气管理的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

  (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并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燃气燃烧器具;

  (三)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维修;

  (四)发现户内燃气设施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附件3

《河南省农村燃气工程技术与管理导则(试行)》

(豫建城〔201869号)相关条款

 

4.3 室内燃气管道系统

4.3.1 一般规定

1. 室内燃气管道宜选用钢管,也可选用铜管、不锈钢管、铝塑复合管和连接用燃气软管。

2. 农村居民及商业用户、工业用户用气房间内燃气管道宜明设,不应设置或穿过以下场所:

(一)卧室、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及卫生间内;

(二)储存易燃或易爆品的房间、有腐蚀性介质或堆放农具的房间、发电间和变配电室等设备用房及牲畜棚等地方;

(三)可能承受重物占压或其他导致管道受损的地方;

(四)电力、电缆、暖气和污水等沟槽处;

(五)烟道、进风道等处。

3. 室内燃气燃烧器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有排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宜低于2.2m,安装热水器的房间净高宜大于2.4m。没有直通室外门或窗的暗厨房不应安装。

4. 使用燃气燃烧器具的房间不应使用煤炉、炭炉、沼气炉等其它产生明火的燃烧设备。

5. 敷设燃气管道及使用燃气设备的房间必须有实体墙或门、窗与其它房间隔开。

6. 燃气管道穿墙时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内不应有接头,套管两端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7. 室内燃气管道支架、托架、管卡应安装稳定、牢固,位置不得影响管道的安装、检修与维护。

6.2 运行维护

1. 燃气经营企业应对农村居民用户户内设施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并加强用气安全知识宣传,检查和宣传每年不得少于2次;在首次通气和每个采暖期前应对用户进行入户检查,并建立完善的检查档案。

2. 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安全检查必须做到检漏、记录、取证、用户确认等事项,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整改。对拒绝整改或拒绝入户的应进行停气处理。停气(报停)用户再次开通时,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入户检查用户是否存在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行为,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做气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通气。

3. 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时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户内燃气设施及燃气燃烧器具是否完好,是否存在泄露、损坏、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等现象和行为;

燃气管道是否存在锈蚀、载重或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等现象;安装燃气设施或燃气燃烧器具的房间通风是否良好,是否存放有易燃易爆物品;同一户内是否使用两种及以上的燃气;安装使用燃气燃烧器具的房间是否同时使用煤炉、炭炉、沼气炉等其它产生明火的设备。

 

 

 

 

 

 

 

 

 

 

 

 

 

 

 

 

 

附件4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73号)相关条款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八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第十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直接从事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取得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十一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其《岗位证书》:

 ()停止安装、维修业务一年以上的;

 ()违反标准、规范进行安装、维修的;

 ()欺诈用户,乱收费的。

第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在一个单位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第十五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应当由持有《资质证书》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进行。

第十六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受理用户安装申请时,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第十七条 安装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并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材料和配件。

第十八条 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提出不符合安全的安装要求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拒绝安装。

第十九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在家用燃气计量表后安装燃气燃烧器具,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不得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第二十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完毕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检验人员应当给用户出具合格证书。

合格证书应当包括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的名称、地址、电话、出具时间等内容,并盖有企业公章,检验人员应当在合格证书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未通气的管道燃气用户安装燃气燃烧器具后,还应当向燃气供应企业申请通气验收。通气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

通气验收不合格,确属安装质量问题的,原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免费重新安装。

第二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应当设定保修期,保修期不得低于1年。

第二十三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维修的企业,应当是燃气燃烧器具生产企业设立的,或者是经燃气燃烧器具生产企业委托设立的燃气燃烧器具维修企业。

委托设立的燃气燃烧器具维修企业应当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企业签订维修委托协议。

第二十五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企业对本企业所安装、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负有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定期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第三十一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三十五条 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原因造成燃气事故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附件5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全省管道燃气入户安全检查的通知》

(豫建城〔201754号)相关条款

 

二、建立健全燃气用户入户安全检查制度

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的规定,入户安全检查必须做到检漏、记录、取证、用户确认等事项,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告知整改。对拒绝整改或拒绝入户的应进行停气处理。

2.新开通用户及报停用户再次开通时,燃气公司必须入户检查是否有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行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做气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通气。

三、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提升服务水平

各地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宣传手段积极开展燃气安全进社区、进校园、进乡镇(村)、进万家等活动。同时要严格按照《燃气服务导则》的要求,建立规范化的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树立主动服务、真诚服务、超前服务意识。

各地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管道燃气入户安全检查工作,对未严格按照《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入户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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