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新乡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异地开展业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建公用〔2019〕12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燃气具安装维修企业,各燃气企业:
为贯彻执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和《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我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异地安装维修等业务行为的管理,促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城镇燃气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局制定了《新乡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异地开展业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新乡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异地开展业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3月13日
新乡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
异地开展业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在异地(非企业注册地)从事燃气具安装维修业务。
为保障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正常开展业务的权利,维护本地安装维修市场秩序,保障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质量,确保居民户内燃气安全,特制定本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地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来新乡市开展业务登记,也适用于新乡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在新乡市境内的非企业所在地(县级)开展业务登记。
第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异地开展业务应在开展业务地设立分公司,并到业务开展地燃气管理部门登记。其中在新乡市区(市内六区)开展业务的,到入驻地燃气管理部门登记后,同时报市燃气管理部门;在其他县(市)开展业务的,登记后十五日内由县(市)燃气管理部门报市燃气管理部门。
第三条 按本办法要求登记后的分公司是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和公章开展业务,与当地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享有同等安装维修权力和义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对分支机构的一切行为负完全法律责任。登记后的分公司不得作为主体到其他地方再设置分支机构。
第四条 依法登记后的分公司应向燃气管理部门提供符合《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合格证书样式的通知》(新建公用〔2018〕35号)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合格证书》样式,管道燃气企业依据证书样式,作为通气验收的查验资料。
第五条 设立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
(二)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
3、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
5、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三)有1名以上燃气或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且应为企业申请资质所需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以外的人员;
(四)有2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且应为企业申请资质所需的4名安装、维修人员以外的人员;
(五)具备执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全、服务、质量、文书管理等各项制度和技术标准的条件;
(六)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七)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登记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分公司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新乡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异地开展业务登记表》;
(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营业执照、《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新乡市以外的企业提供原件,留复印件);
(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法人和法人代表出具的关于设立分公司的证明及分公司营业执照;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与分公司人员的劳动合同;
(五)1名以上燃气或相关专业的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六)2名以上安装、维修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七)符合《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合格证书样式的通知》(新建公用〔2018〕35号)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合格证书》样本,加盖公章;
(八)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无不良行为记录和无生产安全事故的证明;
(九)符合第五条设置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十)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设立的分公司,要参加当地资质年检,接受当地燃气管理部门的管理,遵守新乡市燃气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条 燃气管理部门(县级)应当对申请登记分公司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现场条件进行核查,符合办法要求的及时给予登记,登记资料应装卷归档。
第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将登记后的分公司纳入本辖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日常管理,严格执行《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燃气用户户内安全管理的通知》(新建公用〔2018〕34号)有关要求和其他燃气行业法律、法规。
第十条 登记的分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不适合继续从事燃气具安装维修业务的取消登记,对其已安装的燃气具后续服务由原企业负责,并将处理结果函告企业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新乡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异地开展业务登记表
附件:
新乡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异地
开展业务登记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 名称 |
(盖章) |
注册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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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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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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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 证书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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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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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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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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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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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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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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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域 企业已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近三年无不良行为记录和生产安全事故。
年 月 日 (盖章) |
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取得《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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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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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乡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异地开展业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经我局对申请资料审核和实地核查, 企业设立的 (分公司名)符合条件,现同意登记。
年 月 日 (盖章) |
填表说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在入驻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将此表扫描件发送至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箱地址:xjgyk@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