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办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17 浏览:7466次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办理制度》的通知

 新建公用〔201922

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各燃气企业,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

按照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工作精神,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制<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通知》(豫建城〔2019〕59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城〔2017〕69号)文件要求,现将各县(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进行下放和明确,同时对《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办理制度》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要求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办理制度》(新建公用〔2017〕42号)同时废止。

 

 

2019年5月13日

 

 

 

 

 

 

 

 

 

 

 

 

 

 

 

 

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

企业资质证书办理制度

 

一、政策依据

根据《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583号)、《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豫建城〔201769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制<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通知》(豫建城〔201959号)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7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 第22号)和《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办理机构

(一)各区范围内的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办理机构

各区范围为红旗区、牧野区、卫滨区、凤泉区、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

初审机构:各区燃气主管部门

办理机构:市住建局燃气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二)各县(市)范围内的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办理机构

各县(市)范围为辉县市、卫辉市,新乡县、获嘉县、原阳县、延津县、封丘县。

办理机构各县(市)燃气主管部门

三、办理条件

(一)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手续

1.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人员数量满足《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要求);

4.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残液处置方案及措施(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5.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及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材料;

6.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的社会保险材料;

7.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8.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9.燃气质量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10.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11.燃气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12.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及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13.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城镇管道燃气企业除具备以上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提供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

(二)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审批手续

1.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

3.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

4.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5.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6.有4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7.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8.企业章程复印件;

9.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

10.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业务依照有关标准,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

11.有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12.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13.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1.各区范围内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办理程序:

燃气企业向区燃气主管部门(行政事项服务窗口)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并准备办理条件所需的资料上报——资料齐全的区燃气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初审通过符合条件的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受理、审核——(组织专家对企业现场技术条件和申报资料进行评审)——燃气企业按专家意见整改——整改完毕提交整改报告——区燃气主管部门审查整改情况符合要求后出具审查合格意见——市燃气主管部门(行政事项服务窗口)网上进行拟批准公示——公示期内无影响取得许可的情况,行文批准——市行政事项服务窗口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填写《河南省城镇燃气企业备案表》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2.各县(市)范围内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办理程序:

燃气企业向县(市)燃气主管部门(行政事项服务窗口)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并准备办理条件所需的资料上报——资料齐全的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受理、审核——(组织专家对企业现场技术条件和申报资料进行评审)——燃气企业按专家意见整改——整改完毕提交整改报告——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审查整改情况符合要求后——县(市)燃气主管部门(行政事项服务窗口)网上进行拟批准公示——公示期内无影响取得许可的情况,行文批准——县(市)燃气主管部门(行政事项服务窗口)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发证后15日内将《河南省城镇燃气企业备案表》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

燃气具安装企业向当地燃气主管部门(行政事项服务窗口)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并准备办理条件所需的资料上报——资料齐全,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初审通过符合条件的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受理、审核——(组织专家对企业现场技术条件和申报资料进行评审)——燃气具安装企业按专家意见整改——整改完毕提交整改报告——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审查整改情况符合要求后出具审查合格意见——市燃气主管部门(行政事项服务窗口)网上进行拟批准公示——公示期内无影响取得资质的情况,行文批准——市行政事项服务窗口核发《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注: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力量达不到的,可以组织有关燃气行业专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五、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报材料齐备后,20个工作日内发证,不含企业整改期等主管部门无法控制的时间。

六、服务承诺

优质、高效、公平、公正。

七、办事纪律

依法办事、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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