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使用前联合 检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27 浏览:4451次

新建公用〔201733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使用前联合

检查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供水企业、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经委研究制定《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使用前联合检查制度》,现将该制度印发你们并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798

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使用前联合检查制度

 

一、政策依据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新乡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新乡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意见》。

二、参与机构

市住建委(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市卫计委(卫生监督部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公共供水企业(供水技术部门)等。

三、政策要求

强化供水企业对用水报装的管理。健全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技术、材料、设备审验制度,在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技术把关,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质量。供水企业不得向未经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

强化二次供水设施正式通水前水质检测。新建、改建及扩建二次供水设施,供水前建设单位必须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水质检验符合国家标准,并取得卫计部门颁发的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正式供水。

城市供水、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监督,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落实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等要求,确保设施工程建设质量。新建、在建和改造的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供水企业进行技术把关,城市供水、卫计、公安等部门参与监督,确保验收质量。

城市供水部门应会同卫计部门、公安部门、供水企业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督促运行维护单位做好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安全。

四、办理程序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到供水企业进行报装申请——供水企业审核建设单位的技术、材料、设备和设计材料,合格的出具审核意见——建设单位带着供水企业出具的审核意见到供水主管部门备案——供水主管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公安部门、供水企业联合进行二次供水设施通水前检查——联合检查组提出检查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完毕——卫生监督部门出具《卫生许可证》——供水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联合检查情况合格后代联合检查组出具《新乡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检查合格证书》

五、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报材料齐备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

六、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新乡市市区,其他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有关制度或参照执行。

七、服务承诺

优质、高效、公平、公正。

八、办事纪律

依法办事、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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