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 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02-27 浏览:4699次

 

 新政办〔2017〕42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

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住建部、发改委、公安部、卫计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精神,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展改革委 公安厅 卫计委关于转发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的通知》(豫建城〔20163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改善供水水质和服务质量,确保居民饮用水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性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是将集中式供水经过另行加压、储存,再送至居民家庭的供水方式,是保障城镇居民用水需求的重要方式。二次供水设施包括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输水管线和供水泵房等。目前我市二次供水设施大多数由开发商和物业自行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存在设计建造标准不高,运营维护不及时,监督管理不到位,卫生条件不达标,遇到紧急突发状况处理不得当,设备受灾损坏后不愿担当、不及时维修等问题。随之带来设施跑冒滴漏严重、供水服务不规范、水质污染风险高、治安隐患多等诸多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城镇饮用水安全保障形势严峻。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保障二次供水安全提升到改善民生和国家反恐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创新建管运营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落实监管责任,形成权责明晰、管理专业、监管到位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新格局,解决好城镇供水“最后一公里”的水质安全问题。

二、全面加强和改进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一)科学规划设计,严格二次供水项目源头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设施设计过程中,城市供水部门要会同卫计部门、供水企业提前介入,卫计部门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严格源头管理,保证设计、建设、改造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城市供水相关要求。要对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必要性进行技术论证,在保障水质达标和供水管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经济合理选择二次供水方式。要发挥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调控作用,合理布局二次供水设施,促进节能降耗。新建的居民二次供水项目工程实施前,应由城市供水部门会同供水企业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统筹考虑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设施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衡。

积极推进二次供水节能型技术、设备、产品的应用。城市供水部门和供水企业可根据本地实际,收集、掌握当地二次供水节能型技术、设备、产品的品质和信誉情况,推广使用二次供水节能型技术、设备、产品,保障二次供水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节能运行。

强化供水企业对用水报装的管理。健全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技术、材料、设备审验制度,在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技术把关,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质量。供水企业不得向未经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

强化二次供水设施正式通水前水质检测。新建、改建及扩建二次供水设施,供水前建设单位必须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水质检验符合国家标准,并取得卫计部门颁发的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正式供水。

(二)推进二次供水设施规范化建设管理和专业化运行维护

    1.专业运行维护,改进二次供水服务。

切实扭转目前我市二次供水设施存在设计建造标准不高,运营维护不及时,监督管理不到位,卫生条件不达标,遇到紧急突发状况处理不得当,设备损坏后不能及时维修等局面,实现二次供水设施规范化建设管理和专业化运行维护,供水企业抄表到户、计量到户、服务到户。

新建高层项目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企业应与开发企业签订代建和移交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在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城市供水部门加大监督管理力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开发企业应限期进行整改。

新建、在建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应积极将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等移交给供水企业。

对既有的二次供水设施,鼓励管理单位(或业主)委托给供水企业进行统一管理。管理单位(或业主)在与供水企业协商后,按照二次供水的建设规范、卫生规范、技术规程签订改造、抄表到户协议和移交管理协议,改造后交由供水企业维护管理。

将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给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的,产权单位(业主)或原管理单位应将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等设施档案及图文资料一并无偿移交。

2.落实责任,确保二次供水安全。

城市供水、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监督,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落实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等要求,确保设施工程建设质量。新建、在建和改造的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供水企业进行技术把关,城市供水、卫计、公安等部门参与监督,确保验收质量。

城市供水部门应会同卫计部门、公安部门、供水企业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督促运行维护单位做好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安全。

由供水企业承接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的项目或小区,供水企业应与委托方签订二次供水协议。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二次供水服务具体事项、服务质量、运行维护费用、治安防范措施、双方的权利义务、二次供水管理用房使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

供水企业管理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内容包括:

1)相关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保养;

2)水泵的运行管理;

3)水池、水箱的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少于1次;

4)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每月1次;

5)相关管线的维修、保养;

6)二次供水居民用户水表的抄表、收费;

7)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等。

承担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运行、卫生管理、治安保卫等有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档案管理、应急和治安防范等制度,强化日常管理,提供优质服务。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卫生管理、治安保卫人员,对二次泵房实行封闭式管理,充分利用物联网技术,建立二次供水远程管理控制网络,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严格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

三、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一)合理确定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标准

价格部门会同城市供水部门,研究制定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收费办法,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根据二次供水不同运营主体,制定科学合理的征费方式和方法。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开支原则上应计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通过调整供水价格统一弥补。市价格部门未核定收费标准前,二次供水的收费仍按现行物业(开发商)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核定后,设施管理方必须遵照执行。按照《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的要求,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价执行居民用电价格。

(二)认真落实二次供水管理的责任

城市供水、价格、卫计、公安等部门加强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切实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城市供水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落实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相关制度;卫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规范二次供水卫生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价格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二次供水水费及设施运行维护收费制度及制定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监管;公安部门会同城市供水部门指导监督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执行治安保卫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协助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落实治安防范主体责任。

(三)加强政府对既有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主导作用

辖区政府、城市供水、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对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开展排查,对在建的不符合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要求的二次供水设施限期进行整改,鼓励全面推进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的统建、统管工作,积累经验,完善制度,力争3年内形成一套成熟有效的建、管体系,为既有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积累经验。

既有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原则上由政府、供水企业、居民合理分担,多渠道筹集资金。改造工作按照“先易后难、积累经验、逐步完善”的原则进行。对于国有企业和有主管单位的生活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根据国家有关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政策,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需要使用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共有资金或通过其他方式由居民负担的,应该向业主公开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实施计划等信息,并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对于“无管理单位、无业主委员会、无物业”等产权归属不明确、责任划分不明晰的“三无”老旧小区,按照政府补助、供水企业、居民合理分担,多渠道筹集改造费用的原则,市供水部门要尽快制定实施方案。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要与抄表到户、一户一表改造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等统筹实施,加强物防、技防建设监督,推行封闭式管理,切实提高安全供水保障能力。既有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力争用2年时间基本完成。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市区(红旗区、牧野区、卫滨区、凤泉区、高新区、经开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其他县(市)和平原示范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以上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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