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建〔2017〕64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供水企业,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公共供水水质管理,规范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工作,保护居民对水质信息的知情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我委研究制定《新乡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17日
新乡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乡市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加大涉及百姓民生方面信息的公开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供水水质信息(以下简称水质信息)公开工作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质信息,是指公共供水出厂水及管网水质检测数据。本办法所称水质信息公开活动,是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供水企业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等,以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质信息。
第四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水质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部门。
独立供水的县(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质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共供水企业负责本企业水质检测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向社会公布的水质数据,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水质检测机构提供。公布的水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
第六条 水质信息公布时间及要求:
(一)每月的15日前,公布上月管网水《标准》中的浑浊度、色度、臭和味、消毒剂余量、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耗氧量[CODMn(管网末梢点)] 7项指标检测结果和规定限值。
(二)每月的15日前,公布上月出厂水《标准》中的42项常规指标检测结果和规定限值。
(三)以地下水为水源的,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标准》中全部106项指标检测结果和规定限值;以地表水为水源的,每年第三季度和下年第一季度,分别公布上半年和下半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标准》中全部106项指标检测结果和规定限值。
第七条 水质信息应通过公共供水企业网站、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政府网站或选择其他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质信息,水质信息应选择明显的位置予以公布,以便于公众查看。
第八条 如遇突发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及水质污染等事件导致水质指标异常或超出国家标准时,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过网站、报纸等方式或渠道,向公众如实告知水质情况,并视情况做出预警建议,并做好应急供水保障。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公布的水质数据有弄虚作假行为、未及时更新水质信息等情况之一的,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