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转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新乡市生产经营单位不良记录“黑
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新建法安〔2016〕42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新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乡市生产经营单位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新乡市生产经营单位不良记录
“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安委〔201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乡高新区、新乡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根据《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豫安委办〔2016〕39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新乡市生产经营单位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乡市生产经营单位不良记录
“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
为有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督促企业诚信守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豫安委办〔2016〕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把握生产经营单位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实施原则
新乡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由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实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
(一)1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3人(含)以上的,纳入省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二)1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2人(含)以上的,纳入市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三)1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纳入省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同时纳入市级管理,依次类推。
二、确定生产经营单位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纳入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黑名单”管理: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实施生产经营单位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信息采集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
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工商注册号、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等要素。
(二)信息告知。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提前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信息交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本级采集的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符合“黑名单”纳入情形的,应逐级上报。
(四)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由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地税、工商、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通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信息移出。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出现“黑名单”纳入情形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提供情况说明。原信息采集部门对其情况进行确认后,将相关情况信息告知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移出“黑名单”,并由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逐级上报。
其中受到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现场处理或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报送整改材料并提出移出申请,经原信息采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符合规定后方能移出。
四、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不良记录“黑名单”的管理责任
(一)信息采集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报送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逐级上报。
(二)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发布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黑名单”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惩戒措施
(一)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检查督查制度,不定期开展检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检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在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应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
新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