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乡市生产经营单位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28 浏览:2857次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转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新乡市生产经营单位不良记录“黑



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新建法安〔201642



 



各县(市)区建设局、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新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乡市生产经营单位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20161027



 




新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新乡市生产经营单位不良记录



“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安委〔2016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乡高新区、新乡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根据《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豫安委办〔201639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新乡市生产经营单位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1011



 



新乡市生产经营单位不良记录



“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



为有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督促企业诚信守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豫安委办〔2016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把握生产经营单位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实施原则



新乡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由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实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



(一)1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3人(含)以上的,纳入省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二)1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2人(含)以上的,纳入市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三)1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纳入省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同时纳入市级管理,依次类推。



二、确定生产经营单位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纳入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黑名单管理: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实施生产经营单位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信息采集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



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工商注册号、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等要素。



(二)信息告知。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提前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信息交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本级采集的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符合黑名单纳入情形的,应逐级上报。



    (四)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由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地税、工商、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通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信息移出。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出现黑名单纳入情形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提供情况说明。原信息采集部门对其情况进行确认后,将相关情况信息告知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移出黑名单,并由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逐级上报。



    其中受到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现场处理或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报送整改材料并提出移出申请,经原信息采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符合规定后方能移出。



四、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不良记录“黑名单”的管理责任



(一)信息采集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报送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逐级上报。



(二)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发布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黑名单”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惩戒措施



(一)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检查督查制度,不定期开展检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检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在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应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



 





新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10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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