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公用〔2016〕26号
各县(市、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
近年来,为了响应各级政府倡导的蓝天工程计划,多数县(市、区)管道燃气企业逐步在城市周边农村实施煤改气项目,客观上突破了燃气企业与当地政府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经营区域,致使同一区域的燃气企业经营区域重叠、交叉,甚至在燃气企业之间产生了无需竞争。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管道燃气经营市场秩序和特许经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利益及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5号)和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豫建城〔2014〕12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进一步明确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区域
城镇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燃气主管部门不得再授权其他企业投资建设、经营管道燃气项目。在授予管道燃气经营权时,不得将同一授权经营区域内的居民用户、商业用户、工业用户市场割裂开,分别授予不同的管道燃气企业。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范围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
对管道燃气企业因配合政府号召实施农村“煤改气”工程,突破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经营区域、且企业之间产生竞争关系的,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要通过协商、裁定,或重新签订协议等形式,慎重界定辖区内不同燃气企业之间的经营区域,避免燃气企业为了抢占地盘无序发展,造成经营区域重叠交叉,扰乱燃气市场,带来安全隐患。
二、进一步规范特许经营行为
各县(市、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健全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规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协议签订、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企业退出等行为,规范管道燃气经营市场秩序。
(一)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燃气主管部门依据政府的授权,在具体实施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时,要先制定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特许经营项目名称;(2)特许经营项目主要内容及基本经济技术指标;(3)特许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完成的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及相应的调峰设施;(4)特许经营期限;(5)经营者的选择方式及具体操作程序;(6)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和义务;(7)产品价格及服务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及调整规则;(8)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9)实行临时接管的措施;(10)经营期满后资产处置方式;(11)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12)特许经营方案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等。
(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的选择
燃气主管部门应依照下列程序选择特许经营企业:(1)制定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2)依据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3)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4)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5)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6)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三)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
特许经营协议是企业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法定依据。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必须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特许经营的内容、区域范围及明确的界线、有效期;(2)产品质量和服务标准;(3)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4)设施设备的权属与处置;(5)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6)安全管理;(7)履约担保;(8)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9)违约责任;(10)争议解决方式(11)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特许经营区域的界定
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时要充分考虑到城市发展的动态变化和政策导向,对特许经营的区域要明确界定,标明四至并附《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图示》。在协议有效期限内,若协议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未签订协议或协议不完善、不规范的市、县,要及时补签、完善和规范。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应参照建设部颁布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三、规范经营企业履约行为
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范围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燃气工程建设要符合专项规划和建设法规要求,并依法依规办理规划许可、图纸审核、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手续。
四、强化特许经营监管
实行特许经营协议审核备案制度。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与特许经营企业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应于签订后30日内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若协议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的,由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安全管理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要组织实施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并督促经营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