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以下简称《细则》),夯实各方责任,提高消防审验质量,规范建筑消防行业从业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行为
(一)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设计单位应在资质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编制的消防设计文件内容应符合《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要求,认真履行住建部51号令第十条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其从业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二)规范消防设计变更行为。一般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的消防设计变更,应经原图审机构同意并加盖审图专用章;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将设计变更报原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同意。特殊建设工程未经审图机构和住建部门同意,一般工程未经图审机构变更同意的,设计单位不得出具设计变更。
(三)严格勘察设计质量信息化监管。按照省住建厅勘察设计信息化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将承接的勘察设计项目信息向省勘察质量信息平台上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有效,接受住建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强化建筑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管理
(一)审图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施工图审图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对出具的意见和报告负责,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其从业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二)严格按标准开展消防技术审查。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开展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审查结果及时反馈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应当清晰、明确。审查结论为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细则》第十三条要求。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加盖审查合格章。
(三)关于消防审查规范问题。对于补办消防设计审查的项目,按8月28日局长办公会议要求,暂按新建〔2019〕116号文第三条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待省厅细则出台后再行调整。
三、严格按要求开展消防设计审查
2020年8月1日起,新受理消防设计审查项目应当严格按《暂行规定》和《细则》开展。相关部门除应当履行新建设计〔2020〕1号文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受理责任
1、消防设计审查受理窗口(行政事项服务科)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要求,区分特殊建设工程和一般建设工程,分别按相应程序受理。
2、对于特殊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受理,凡是开具受理凭证的项目要达到《细则》规定的第六条要求,申请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受理凭证应有受理人员签字。
3、受理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经技术服务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专用章,同时提供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载有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外的建设工程还应提供等资质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4、所有申请材料应提供一份电子文档(PDF版),上传至政务网,同时发邮箱(xxzjjsjk@126.com),纸质文件(图纸以光盘形式)装订成册,交市住建局存档。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办理责任。按照《细则》第五条、第十二条要求,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纳入联合审查,由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意见或者报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审查合格项目要符合《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要求。
四、工程建设和监理单位要加强工程过程监督管理
(一)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责任和义务。
2、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进行查验,查验过程要有真实的文字、照片、视频记录,存档备查。不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提交消防验收申请材料,其中,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中,应载有建设工程消防竣工图纸与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图纸相符的承诺内容。所有材料应提供电子版(PDF格式),上传至政务网,同时发邮箱(xxzjjsjk@126.com),纸质文件(图纸以光盘形式)装订成册,交市住建局存档。
4、特殊建设工程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不得擅自开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备案工程经检查不合格,应停止使用。
(二)监理单位的消防审验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对工程进场材料和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程监理,发现材料或施工质量问题的,要记录和保存证据,并及时制止和纠正,对问题不整改的单位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其从业人员依法承当相应的个人责任。
五、加强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
2020年8月1日起,新受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项目应当按《暂行规定》和《细则》提供的申报表格和有关要求开展。相关部门除应当履行新建设计〔2020〕1号文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消防验收受理窗口(行政事项服务科)责任
严格按照《细则》第十五条要求进行受理,其中,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中,应载有建设工程消防竣工图纸与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图纸相符的承诺内容。所有申请材料应提供一份电子文档(PDF版),上传至政务网,同时发邮箱(xxzjjsjk@126.com),纸质文件(图纸以光盘形式)按要求装订成册,交市住建局存档。凡是出具受理凭证的项目,申报资料应齐全,受理凭证上应有受理人员签字。
(二)消防验收办理机关的责任。鉴于目前省厅尚未出台现场评定技术服务机构的认定办法,按8月28日局长办公会议要求,消防验收暂按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建〔2019〕116号)文件执行,由市质监站负责抽取专家开展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内容和方法要符合《细则》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要求,结论合格的项目要符合《细则》第二十条要求。
六、规范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与抽查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按照新建〔2019〕116号文件要求,消防审查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由局行政事项服务科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除应当履行新建设计〔2020〕1号文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施工许可办理窗口的责任。施工许可办理窗口工作人员辨别项目属特殊建设工程还是其他建设工程。特殊建设工程需提供市住建局发放的消防审查合格意见书和审图机构出具的载有消防合格意见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其他建设工程需提供审图机构出具的载有消防合格意见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消防审查合格的图纸。所有申请材料应提供一份电子文档(PDF版),上传至政务网,同时发住建局行政事项服务科邮箱,纸质文件(图纸以光盘形式)按要求装订成册,交市住建局存档。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
(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窗口的责任
1、消防验收备案窗口应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要求的内容进行材料受理,其中,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中,应载有建设工程消防竣工图纸与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图纸相符的承诺内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出具备案凭证,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全的全部内容。备案凭证应有受理窗口人员签字。
2、消防验收备案受理部门应按比例抽签确定备案抽查项目,抽查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按8月28日局长办公会议要求,抽取比例在省住建部门出台标准前,暂按新建〔2019〕116号文执行。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三)竣工备案抽查责任
市住建局窗口随机抽签确定检查的项目,应将项目申报材料移交市质监站按程序进行检查,按8月28日局长办公会议要求,检查方法在省住建部门出台细则之前,暂按新建〔2019〕116号文件要求执行。
七、加强消防施工企业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
(一)消防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要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消防施工企业和技术服务机构应取得相应的资质,各消防工程项目应配备取得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要使用合格的产品,要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或影响施工质量的,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程序进行设计变更或整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技术服务,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服务对象,严禁出具失实、虚假文件。
(二)充分发挥建筑消防社团行业引领和监督作用。建筑消防社团组织是保障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的重要抓手,要充分调查研究行业发展问题,制定行业自律公约、行业标准规范,维护行业市场秩序,鼓励在行业内推行项目登记跟踪制度、消防施工见证制度、行业监督员制度,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体系建设,引导行业良性发展。凡在我市开展的建设工程消防施工项目,均应接受行业组织和行业监督员的随机监督。
八、强化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
进一步强化消防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行业监督员的监督作用。行业组织和行业监督员发现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劝诫,不听劝诫的要对违法违规行为取证并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建部51号令、省住建厅出台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维护建筑消防行业发展环境,保障建筑消防工程质量。
九、本通知旨在规范市区消防审验工作和消防行业从业行为,在省住建厅出台细则之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待省住建厅出台细则后,按省厅细则执行。
十、各县(市、区)可结合工作实际参考执行。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