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工作机制
一、完善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制
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市政工程重点监督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情况
2、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备案情况
3、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制定情况
4、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建立情况
6、工程重大危险源排查、施工方案论证及预防措施情况。
7、特殊季节、恶劣天气、重大节日、重要会议和施工高峰期安全生产工作部署预案情况。
8、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与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制度。
二、巡查和检查机制
安全生产实行定期检查和常态化巡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1、定期检查:市政工程科和建工处联合,每月对在建工程检查一次,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登记记入台账,并及时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落实到人。
2、常态化巡查:在日常工程管理工作中时刻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第一位,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提出要求,对问题严重的,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通报建工处进行专项检查处理。
3、加强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工作的落实。
三、隐患排查整改机制
1、建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定期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事故多发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并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2、建立安全生产排查隐患整改台账,实行消号制度,整改一项,取消一项。
3、对未按要求整改或未按要求时间整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法工程追究机制
按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予以处罚。
五、指导服务机制
1、加强沟通,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加强工作信息动态交流,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大工作。
2、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深刻吸取以往事故的教训,有针对性地提早作出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做好安全生产预警、重大危险源提示工作。
3、做好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落实和监督使用工作。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监督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情况。
六、应急处置机制
1、参建单位应成立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组织工程项目部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2、发生事故时,现场人员应立即向企业领导、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
3、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第一时间召开应急小组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各单位应急人员及时到位开展应急工作,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应急处置中,应急领导小组有权调配抢险救援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4、安全事故领导小组,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应急响应结束后,应对事故进行总结报告。对发生事故工程的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结论,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主要经验教训,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总结提出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