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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阶段性降低我市工商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作者:城市建设科 发布时间:2020-02-28 15:45:30 浏览量:3681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工作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0]9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经研究决定阶段性降低我市工商业用水价格。现将调整后价格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发改价管[2020]38号)文件要求执行相关优惠政策,助力中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产。自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工商业供水价格由3.75元/立方米下调至3.63元/立方米,以上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按有关规定征收。

二、对未在市发改委要求实行惠企正常范围内的原水使用单位河南心连心化肥有限公司及华电渠东发电有限公司下调使用价格0.04元/立方米。

三、为切实保障市民及企业的放心用水针对全市用水居民及企业,公司公开承诺“不因欠费停水,不收取违约金”。同时,与各用水企业建立定期沟通机制,有效保障其在生产运营过程中各类用水问题的及时解决。

 

        

                   新乡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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