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新乡市关于保证城市管线安全和城市树木正常生长的规定(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并于2022年1月6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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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新乡市关于保证城市管线安全和城市树木正常生长的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1年12月7日
新乡市关于保证城市管线安全和城市树木正常生长的规定(草案)
第一条 根据《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保证城市管线的安全使用和城市树木的正常生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内城市管线与城市树木的保护与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线指以下设备和设施:
(一)电力供电架空线路和地下管沟,包含线杆、分接箱、变压器等设备和设施;
(二)通讯、电信、铁塔、广播电视、公安监控等架空线路和地下管沟,包含线杆、铁塔、基站等设备和设施;
(三)城市燃气、供暖、供水、排水等公用设施架空管道和地下管沟,包含管道加压、中继设施等。
(四)城市主次干道路灯灯杆、路灯电缆线路、高低压配电装置等路灯设施。
本规定所称城市树木指在城市管线附近栽植的、对城市管线构成影响的乔木。
第四条 城市管线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统一规划,统一设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新建城市管线应当避让城市树木,地下管沟材料的选择应当注意对树木根系的影响。
新建城市管线与道路绿带和树木的垂直与水平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城市管线。
第六条 新建道路绿化应当避让城市管线,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城市管线附近的新植树木应当选用冠幅小、高度低的树种,并减小树木根系对城市管线的影响。
第七条 城市管线与城市树木相互妨碍时,按照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由管线管理单位和树木管理单位协商处理,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城市树木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树木的养护管理,根据树木养护标准,做好修剪整形工作。
第九条 城市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城市树木的生长对城市管线的影响,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城市管线管理单位发现城市树木的生长对城市管线构成妨碍或者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通报城市树木管理单位,不得擅自砍伐或者修剪树木。因不可抗力致使城市树木危及管线安全或者抢险救灾的除外。
经批准在城市道路绿化树木附近进行城市管线施工和路面开挖时,要对绿化树木采取安全有效的保护措施,避免伤及绿化树木的主根或者出现倾斜和倒伏。
第十条 城市树木的生长对城市管线造成妨碍需要修剪树木或者对树木采取切断部分根系措施时,城市管线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胸径20厘米以上落叶乔木和胸径15厘米以上常绿乔木实施修剪主干、主枝或者切断主要根系的大修剪超过10株的,修剪施工前,城市管线管理单位应当会同城市树木管理单位进行专项论证,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经批准修剪城市树木或者切断树木根系的,由城市管线管理单位委托城市绿化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规范或者标准实施,施工时城市管线管理单位应当通知城市树木管理单位现场监管指导。
修剪城市树木或者切断树木根系的费用由城市管线管理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修剪城市树木时,城市管线管理单位应当给予配合,采取临时停电、停水、停气或者停止设备运行等保护措施,确保修剪施工人员的安全。
修剪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修剪树木,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依照本规定执行;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