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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乡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工作监督管理工作通知
作者: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发布时间:2013-08-23 11:15:02 浏览量:4336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 房 产    理 局

 

 

新建【2013283

 

 

关于加强新乡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工作

 

监督管理工作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为全面、及时、准确掌握我市房地产统计数据,客观反映房地产市场变化趋势,20139月起,新乡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数据的监督管理,由市住建、房管、统计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管理范围

 

新乡市辖区内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监督管理方法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审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时,除了需提供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材料以外,还需提供规定中所要求房地产开发数据的真实性证明材料(新乡市房地产开发统计月报表)。该证明材料由市统计局对相应房地产开发数据核实无误后,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有效签章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审查、升级的申报材料中所需的基本统计数据,均应以企业所在地统计部门评估认定的统计数据为准。市住建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审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所需材料齐全后,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及证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每季末25-30日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房地产销售进度表提供给市统计局投资科,并与“房地产开发统计一套表”核对,核对结果记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验核记录中,最终纳入房地产资质动态考核。

 

3、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和市统计局在每月12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统计指标数据进行交流共享,共同监督、核查房地产企业开发情况。

 

三、监督检查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的要求,每月月底在统计 “一套表”操作系统中报送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市住建、统计、房管等部门自2013年起,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时,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报表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资质动态考核。

 

(二)市住建、统计、房管等部门将不定期开展统计报表报送情况联合检查。对不按照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报送、填报不规范或报送不及时的企业,予以批评教育,督促改正; 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等严重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房地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处罚。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企业统计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如实报送相关统计报表,参加业务培训。

 

四、各县(市)参照执行

 

                             

 

201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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