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建筑起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管理,规范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行为,充分发挥检验机构在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中的把关作用,有效遏制和预防建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在我市从事“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应取得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且在获准的检验项目内从事检验工作。
二、在我市从事“两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机构至少应配备驻新负责人1名、技术质量负责人1名、检验师1名、检验人员3名、财务人员1名。技术质量负责人可由检验师兼任,检验师、检验员应持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证》,且必须为本机构的注册人员。在新有明确的办公场所,法定工作日有固定办公人员,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办公场所如属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剩余租期不得低于1年。
三、检验检测机构在我市从事“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活动前,应先到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登记,提供相关资料,建立信用档案,自觉接受监督。未进行登记的,不得擅自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四、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检验检测机构登记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
(二)工商部门出具且在有效期内的具有检测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三)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四)检验检测机构在新工作的人员名单(附件2),及相关证明资料。
1、检验检测机构法人或检验检测机构法人授权委托的驻新乡市区负责人的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2、检验检测机构在新工作负责人、质量技术负责人、检验师和检验人员、财务人员,以及检验报告批准、审核和主检人的单位任命文件,及其职称证书、身份证、资格证、劳动合同、本单位近3个月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工资发放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3、检验检测机构单位公章印迹及审批、审核、检测人员签名笔迹原件(附件3)。
(五)在新实施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所必须的仪器设备清单(见附件4)。
(六)相关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工作所需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市住建局组织安监站相关管理人员、施工企业起重设备管理方面的专家或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对申请机构提交的资料进行评审审核和实地考察。评审审核过程邀请局机关纪委实施全程监督。
六、对通过评审审核的,市住建局发布《新乡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名单》,发布周期为一年。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不得委托发布名单以外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检验检测。
七、在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标准等范围内实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检验检测。同时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并实施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工作人员行为等检查、考核制度,确保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加强检验检测人员的业务教育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检验检测人员遵章守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检验检测;遵守从业规范,不得将所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它检验检测机构或个人,不得给他人挂靠;客观、公正、及时出具检验检测结果,保证检验检测结论真实、有效。检验检测中,发现被检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必须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同时报监督机构备案。
八、发现在新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在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的,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移送处罚、通报外,视情节同时予以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检验检测业务、清出新乡建筑市场等处理。
(一)提供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
(二)从事超出核准类目范围的检验检测工作的;
(三)将所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它机构和个人的,或给他人挂靠的;
(四)安排非本单位登记人员进行检验检测工作的;
(五)发现被检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需停止使用而未及时告知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的;
(六)因检验检测行为不当被投诉,并查实的;
(七)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中检验检测机构或人员具有事故责任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九、相关工作要求
(一)凡有意在新乡市“两工地”开展业务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请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新乡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提出办理登记手续申请,并同时提交登记资料,资料应予以密封。(地点:新乡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218室)
(二)检验检测机构对所提交的登记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在新乡开展工作不得出现弄虚作假行为。
(三)已通过登记的检验检测机构,名称、住所地、检测范围、人员等信息出现变更或拟在新乡终止检验检测业务的,应及时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四)市住建局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不定期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十、为方便开展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内“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实施办法。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登记表
2.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驻新人员登记表
3.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仪器在新设备明细表
4.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仪器在新设备明细表
2022年8月29日
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登记表
企业概况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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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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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地 办公地址 |
| 企业注册地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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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编号 |
| 核准证编号、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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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办公 地址 |
| 在新 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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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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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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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企业 意见 | 以上情况及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 (公章) 年 月 日 |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2:
检验检测机构驻新人员登记表
序号 | 姓名 | 年龄 | 岗位名称 | 职称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等级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编号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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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驻新负责人(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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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技术负责人(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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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人员 (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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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师(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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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员(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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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员(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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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员(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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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检验检测机构公章人员签名笔迹样式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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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印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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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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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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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师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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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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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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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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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仪器在新设备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