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自即日起,决定废止《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试行)〉的通知》(新建建管〔2022〕6号)。
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行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豫建市〔2022〕71号)要求,各有关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遵循“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原则,自主选择工程款担保保证人。
2023年9月28日
返回顶部
0373-3696558
关注市住建局